ESG 管理制度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
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公司 ESG 相关事宜的**管治机构;
(二)公司设 ESG 工作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
子公司负责和指定的 ESG 工作对接人协同,负责为董事会管理 ESG 相关事宜提供
保障和专业支持,证券法务部为 ESG 工作小组的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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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
行单位。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二)ESG 工作小组
目标的达成情况;
(三)各执行单位
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相关方的 ESG 方面的诉求。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
见和建议,证券法务部应汇总相关意见,并提请董事会研究讨论并审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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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
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
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 ESG 信息汇报机制,规范 ESG 信息的收集、分析、统计、
内部汇报及风险监测,确保公司能够**、准确、及时地掌握 ESG 相关信息,
为公司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
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需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
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
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六条 公司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
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互动易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
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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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
外,不得以**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