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富煌建设、孟君、吕盼稂、富煌众发等 17 名交易对
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份,并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一步向新质生产力转型升级,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