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06月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
决策制度》(以下简称“《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
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
确保投资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管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
开展相关的投资理财业务。
第二章 投资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
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
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
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
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收益。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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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
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投资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投资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相应权限范围内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
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
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理财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的,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还
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裁在确定的资金使
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购买理财产品或投资理财业务发生的当日或次
日,由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总裁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公司财务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
由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总裁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本月投资理财进展情况。公司财
务部应当于每年**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10日内、每年上半年结束后15日内以
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投资理财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向总裁报告、
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季度或上半年或全年度的投资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
控制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的特别要求: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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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四章 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理财计划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完成后,财务部负责投
资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等,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实施
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理财计划,结合投资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投
资理财产品,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
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
进行结算。实施投资理财业务后,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
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三)财务部负责跟踪投资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在每笔投资理财业务到期
时及时和受托方进行结算,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
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
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
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授权的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
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
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
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第三
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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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
(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投资理财的进展与执行情况。公司投资
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
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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