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
意见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上市公司”或
“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PharmaLegacy Hong Kong Limited、
嘉兴汇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红杉恒辰(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景数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谷笙澎
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TF PL LTD.、上海高瓴辰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启辰贰期(苏州)新兴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合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苏州晨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州两仪幂方康健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平阳国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一元幂方医药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泰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敬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上海陂季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宴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高瓴祈睿医疗健
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梁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
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君澎投资**(有限合伙)、厦
门楹联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澄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青岛乾道优信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上海骊宸元鼎私募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国发新创玖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
庭栀(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澎立生物”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
称“本次交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奥浦迈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款第(四)项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
括:(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
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
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
形。”
金 19,99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思伦生物”)进行增资并提供有息借
款 5,000 万元至思伦生物,思伦生物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拟将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奥浦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生物工程”)部
分涉及 CDMO 相关业务的资产划转至思伦生物,本次划转涉及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生物反应器,制剂灌装线设备等固定资产、存货等,划转资产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约为 1.75 亿元。
务的整体发展,基于对思伦生物目前及未来业务的考量,公司拟对原增资方案进
行调整,即将原方案拟定的对思伦生物增资由 2,000 万元增至 20,000 万元,调整
为由 2,000 万元增至 5,000 万元。
需要,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4,200 万元对苏州海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星生物”)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海星生物 30.0014%的股权。
前述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审议通过。
公司(以下简称“太仓生物”)的日常运营需要,公司以自有资金 2,000 万元对
太仓生物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太仓生物的注册资本从 1,000 万元增至 3,000
万元,奥浦迈仍持有其 100%股权。前述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审议通
过。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上述对外投资、收购的标的资产均从事生
物医药行业相关业务,属于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同时属于公司围
绕细胞培养为核心进行的产业链布局,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与本次交易标的
公司澎立生物均属于生物医药相关服务相关行业,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的情形,需
要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
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方伟州 陈轶超 靳宇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