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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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53 号
致: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江山欧派门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欧派”、
“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
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江山欧派如下保证:江山欧派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法律意见书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等进行了合理核查、
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
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
五、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江山欧派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山欧派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
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和用途。
七、本所律师同意江山欧派在其为本次差异化分红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江山欧派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根据前述公告及议案的相关内容,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江山欧派母公司报表中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陆续披露了相关回购实施进展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发布的《江山欧派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前述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完成回购,累计已回购股数为 1,293,831
股。
《关于增加回购股份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来源的议案》,同意公司增
加回购股份作为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在公司回购股份后,优先使用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不足部分使用新增发股份。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
发布的《关于“江山转债”增加转股来源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本次
差异化分红申请前一交易日),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中有 253 股用于“江山转债”
转股,公司回购证券专户共持有公司股份 1,293,578 股。
根据《公**》
《证券法》
《回购规则》
《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
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 元(含税)。截至 2025 年 6 月 5 日,
公司总股本 177,172,674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后本次实际参
与分配的股数为 175,879,096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3,417,028.24 元
(含税)。2024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30.70%。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
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参与权益分派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和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配(新)股价格×流通股股
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
例为 0。
以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前一交易日(2025 年 5 月 21 日)收盘价格 14.75 元
/股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75,879,096×0.19)÷177,172,674=0.188613 元/股≈0.19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4.75-0.19=14.56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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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4.56―14.56|÷14.56=0<1%
根据计算结果,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值在 1%以下,
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
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不变。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
《证券法》
《回购规则》
《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
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