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5-043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不超过 42,000 万元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8,000 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吉林得利斯食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得利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0,0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吉林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
吉林得利斯向吉林银行申请的 3,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6)。近日,因吉林银行授信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在原
公告担保额度项下与吉林银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原保证合同废止。本次重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所涉及担保额度、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等核心条款不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吉林得利斯提供担保额度已使用 3,000 万元,担
保额度剩余 7,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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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1664295665X
成立日期:2007 年 10 月 26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夏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 38,611.69 万元
注册地址: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 111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生猪屠宰;豆制品制造;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设备租
赁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
品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鲜肉批发;鲜蛋批发;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
果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得利斯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97.41%股权,刘进华持有其 2.07%
股权,徐金波持有其 0.52%股权。
经查询,吉林得利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科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元) 539,429,110.03 456,624,784.17
银行**总额(元) 49,000,000.00 49,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元) 369,253,367.85 285,848,149.82
负债总额(元) 387,538,447.08 304,133,2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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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元) 151,890,662.95 152,491,555.12
科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165,605,052.50 602,113,792.48
利润总额(元) -600,892.17 -14,773,257.28
净利润(元) -600,892.17 -14,773,257.28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人(债权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变卖
费、鉴定费、律师费、办案费用等)、因主合同借款人违约而给**人造成的损
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责任: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人宣
布**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情形,**人有权依法及依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人根据主
合同约定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人确定的提前到期日之日起
履行期届满之日,保证期间为**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在保证期间
内,**人有权就主债权的**或部分、多笔或单笔、同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人与借款人就主合同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股东会审批通过的担保总额度为 62,000 万元
(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26.72%;本次担保后已使用对外担保额度为 11,251.3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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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85%。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
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且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