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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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下称“《公**》”)、《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
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效的《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准确的;
且不存在**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实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
召开2025年**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法律意见书
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志鹤路 100 号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52,858,1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0 人,代表股份
投票股东**进行核查,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3)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4:30 开始。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进行了
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78,867,111 股同意,152,899 股反对,32,093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9%。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78,867,111 股同意,152,899 股反对,32,093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9%。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78,867,111 股同意,152,899 股反对,32,093 股弃权。同意股数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9%。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廖春兰
经办律师:
胡永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