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6 月)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
束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
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范性文件和《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不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与发展
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及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管理、会计、财务、经济或
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的父母、子女的**、兄弟姐妹的**、**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
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和**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予以撤换,未满 12 个月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及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
通知公告时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资
料,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名
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深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并
有权提出异议。深交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
会选举。对深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
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
立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
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或者
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履
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应当具有《公**》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
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
第二十条**款**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情况紧急或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
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
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
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
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对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以及独立
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
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它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
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
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阻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
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其他利
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
(四)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