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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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
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湖北均瑶大健康饮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
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
化分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
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
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
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
师的书面授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部分用作**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已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完成
回购。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实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
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80 元(含
税),本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 46,865,92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定,公司回购的 14,660,000 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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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情况,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 600,484,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14,660,000 股,本
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585,824,000 股,以此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 0.80 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 46,865,920.00 元(含税)。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具体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公司股票于本次差异化分
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5 月 27 日)的收盘价格 7.69 元/股为计算依据,
按照以下公式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据
此,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7.69-0.08)÷(1 0)=7.61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585,824,000 ×0.08)÷600,484,000≈0.0780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7.69-0.0780)÷(1 0)≈7.6120 元/股
四、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相关条件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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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参考价格影响的**值在 1%以下(含)。
根据公式: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7.61-7.6120|÷7.61×100%≈0.0263%<1%。
根据计算结果,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值在 1%以
下,因此,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证券法》
《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俩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