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利益返还公司。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及/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
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回购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
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2,415.80 万股的 0.61%。其中,**授予 447.13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4%,**授予部分约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89.43%;预留 52.8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0.06%,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5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实施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的股票数量为 662.19 万股,
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00.00 万股,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 1,162.1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
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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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
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68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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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以及
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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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联影医疗、本公司、公
指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指
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本公司任职的董
激励对象 指 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归属条件 指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自律监管指南》 指
露》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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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
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要情况如下:
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授予日,并以 7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1,59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4.1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以 8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81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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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由 78 元/股调整为 77.63 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由 88 元/股调整为 87.63
元/股,合计作废 128,95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1,079,160 股,公司
为符合条件的 1,526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授予部分**个归属期归属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出资缴
款过程中,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本次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7,800 股,本次**归属人数 1,510 人,本次归属数量 1,071,360 股。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16 日为**授予日,并由 88 元/股调整为 87.7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1.2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13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以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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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因《公**》《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修订,本公司治理结构比照前述法规进行调整之后,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监
事会的权力与义务未来将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继续履行。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或
监督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就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或监督机构)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
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若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就股
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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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中,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和**管理人
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68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8,173 人的 16.74%。**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 6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
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所处行业对于人才的竞争较为激烈,而上述员工系公司核心骨干,其在
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均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
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符合公司实际发
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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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应经公司
监事会(或监督机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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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及/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A 股
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系根据公司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议案》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 亿
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
**百六十二条规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2,415.80 万股的 0.61%。其中,**授予 447.13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4%,**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89.43%;预留 52.8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0.06%,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5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实施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的股票数量为 662.19 万股,
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00.00 万股,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 1,162.1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
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
**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
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至预留部分后,调整后的
预留部分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草案公告时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万 总数的比 司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一、**授予部分
王建保 ** 财务负责人、**财务官 20 4.00% 0.02%
胡玮 ** 核心技术人员 0.8 0.16% 0.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籍(含港澳台)员工(1,360 人)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外籍员工 35.45 7.09% 0.04%
(6 人)
**授予合计(1,368 人) 447.13 89.43% 0.54%
二、预留部分 52.87 10.57% 0.06%
合计 500.00 100% 0.61%
注:1、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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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
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或上述规定发
生变化的,以相关规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交易日至相应
**个归属期 30%
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交易日至相应
第二个归属期 30%
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交易日至相应
第三个归属期 40%
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止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含当
日)前授予,则其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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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
则其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交易日至相应
**个归属期 50%
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交易日至相应
第二个归属期 50%
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按照《公**》《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董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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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5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95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及/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为 95 元/股。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31.06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2.48%;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35.72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0.00%;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31.45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2.27%;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31.26 元/股,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2.38%。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
议公告的定价原则确认。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须召开
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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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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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4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
的营业收入定比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营业收入的每
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授予部分公司层面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个归属期 2025 20.0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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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归属期 2026 44.00% 34.56%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72.80% 56.09%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
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X)确定方
法如下:
业绩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Y≥Y2024×(1 Am) X=100%
营业收入(Y) Y2024×(1 An)≤Y Y 注 1:计算公司层面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比例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注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当日)前授予,则其考核年度及目标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如本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
则其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个归属期 2026 44.00% 34.56%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72.80% 56.09%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
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X)确定方
法如下:
业绩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Y≥Y2024×(1 Am) X=100%
营业收入(Y) Y2024×(1 An)≤Y Y 若公司未满足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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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良
好、待改进、不满意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 ** 良好 待改进 不满意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100% 0%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比例归属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
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
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公
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经
营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激励计划设定
了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并设置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
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存在重叠考核年份。
针对重叠考核年份,本激励计划相应业绩指标低于前期业绩指标,主要系市
场环境及产业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和整体市场环境较前
期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了较大变化,且未来政策存在**不确定性。结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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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业绩达成的实际情况,公司认为若本期激励计划重叠考核年份仍沿用前期激励
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亦与股权激励的初衷相悖,进
而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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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解释规定不
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
(或监督机构)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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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
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
(或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当激励
对象发生变化时,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
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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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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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
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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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
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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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对**授予的 447.13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一)标的股价:129.50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39.4750%、35.5345%、34.9496%(分别采用同行业可
比公司最近 1 年、2 年、3 年的年化波动率均值);
(四)无风险利率:1.4052%、1.4263%、1.4408%(分别采用**国债 1 年、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 2025 年 7 月初进行**授予):
**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计摊销的总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票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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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
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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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以
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
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六)公司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
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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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
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利益返还公司。
(七)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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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
应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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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按照激励对象
变更后的职务的绩效考核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
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
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的,激励对象已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服
务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
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的法律,导
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四)激励对象按照**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后接受公司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
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激励对象退休后未与公司签订返聘劳务合同,或公司提出返聘要求而激励对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
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
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或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都将
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讼解决。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
励计划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