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促进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及相关法律、法规,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
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
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
识;
(二) 从事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自受到**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六) 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
《证券法》、**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
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
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问题,完整
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