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形式泄露**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秘密,是指**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时间内只限**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款和本制度
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
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
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确认签字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
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若该等
情形确实出现则应依法对外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以及
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是 □否 □是 □否
作书面保密承诺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身份证号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码/统一社 登记日
序号 /名称(注 与公司关 职务/岗位 所处阶段 方式(注 内容(注 登记时间
部门 会信用代 (注5)
码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_ 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信息披露相关条款的内容;
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露该
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