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
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理由拒绝。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股
东会主持人许可后发言。股东发言应向会议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
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股东会的主要议题。
股东发言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
言。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
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
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
定。股东会在审议与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
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
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
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
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
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需要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是否需要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
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
作废票处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
股比例限制。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本条**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原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
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
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 股东会费用的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召开股东会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由公司负责承
担:
(一)召开会议的场地使用费或租赁费;
(二)召开会议的文件准备费用;
(三)会务人员的报酬;
(四)董事会聘请律师见证的律师费用;
(五)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及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核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下列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为参加股东会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
(二)股东参加股东会的其他个人支出。
第六章 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
会的,董事会应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
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的,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必须在该期限内彻
底改正。
第五十八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证监会依法责令其
改正的,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必须按要求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
有关条款。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本规则,由
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则有解释权。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