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
的委托,指派陈子弦律师、刘云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下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
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在广东省
肇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 168 号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广东鸿图副董事长廖坚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鸿图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
同)共计 4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1,585,403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
数的 52.8979%,其中:
期四)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广东鸿图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46,109,168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 52.0740%。
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4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476,235 股,占广东鸿图股
份总数的 0.8239%。
(三)广东鸿图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或**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904,253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3%;反对 487,7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7%;弃权 19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子弦
刘云鹏
单位负责人:
徐春龙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