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168 号
致: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 2388 号 8 号楼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召集人**、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
陈行路 2388 号 8 号楼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沈振宇主持,完成了**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4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4,160,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289%,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7,254,8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723%。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4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05,74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1566%。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4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0,9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6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988,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983,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2,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988,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8,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990,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7,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963,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4,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63,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47%;反对82,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6554%;弃权114,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849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959,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9,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814,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9,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5,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65%;反对245,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98%;弃权99,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843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976,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76,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46%;反对80,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5253%;弃权103,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090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945,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6,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45,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57%;反对108,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4420%;弃权106,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302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03,186,01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6,3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的33.291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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