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及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
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或“公司”)的**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兴业证券对厦钨新能的持续督导期持
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
定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鉴于厦钨新能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就厦钨新能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的**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项目 内容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 张俊、王亚娟、周倩
联系电话 0591-38281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778.SH
注册资本 420,771,001.00 元
注册地址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柯井社 300 号之一
主要办公地址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柯井社 300 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杨金洪
实际控制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陈康晟
联系电话 0592-3357677
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并报
**证监会注册,**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
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
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
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
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
议案》,同意公司将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厦钨
新能源海�Z基地年产 30,000 吨锂离子电池材料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
期由原定的 2024 年 6 月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保荐机构就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
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
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十、**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未使用的募
集资金余额为 880,200,077.55 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
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
任。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俊 王亚娟 周 倩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