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称
保荐机构编 Z26774000
号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张鹏、葛青
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联系电话 010-5683949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787.SH
注册资本 6,032.518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
法定代表人 贺琳
实际控制人 贺琳
联系人 张哲
联系电话 010-6266077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8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8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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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阅情况 或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2023 年 2 月 7 日、2023 年 8 月 8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2025 年 4 月 25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
(2)现场检查和培训 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运作、生产经
情况 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2023 年 2 月 7 日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
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控 制 度 、 内 部 审 计 制 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监督商业银行的对
(4)督导公司建立募 账单、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33,635.69 万
金专户情况 元,投资于“自主研发数据产品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30,617.20
万元,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3,515.73 万元已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0.00 万
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5)列席公司董事会 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和股东大会情况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
决策情况,并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发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天瑞声 2021 年度募集
(6)保荐机构发表独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立意见情况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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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天瑞声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天瑞声 2023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年报问询函回复、核心技术人员离职、限
售股解禁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6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对发行人出具 7 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况
他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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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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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