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或“上市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 3 月修订)》《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简称“核查期间”或“自
查期间”)为本次重组停牌前六个月(即 2024 年 6 月 16 日)起至披露重组报告
书前一日(即 2025 年 4 月 21 日)止。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关知情人员;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
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存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人员
签署的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及相关访谈纪要,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
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核查期末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序号 姓名 身份 持股数
(股) (股)
(股)
针对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行为,相关人员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就上述交易情况,吴秀云出具承诺如下:
“1.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吴秀云个人名义开
立;本人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
本人未自本人直系亲属杨运泽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
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的有关信息;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淮河
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淮河能源及其董监
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不存在其他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淮河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上述交易情况,吴秀云之**杨运泽出具承诺如下:
“1. 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直系亲属吴秀云
个人名义开立。
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
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不存在向他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吴秀云透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形,亦未以明示
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及吴秀云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淮河能源
股票的行为,系本人直系亲属吴秀云基于淮河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
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上述交易情况,赵强出具承诺如下:
“1.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赵强个人名义开
立;本人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
本人未自本人直系亲属赵扬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
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的有关信息;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淮河能
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淮河能源及其董监高、
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不存在其他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淮河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上述交易情况,赵强之子赵扬出具承诺如下:
“1. 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直系亲属赵强个
人名义开立。
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存
在向他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赵强透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
的方式向他人及赵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
为,系本人直系亲属赵强基于淮河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
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上述交易情况,袁刚出具承诺如下:
“1.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袁刚个人名义开
立;本人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时,未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未
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淮河能
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淮河能源及其董监高、
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不存在其他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淮河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存在二级市场买卖淮河能源(600575.SH)股票的情
况,具体如下:
序 自查期末持股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号 数(股)
针对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行为,中信证券作出如下说明:“中信证券建立
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
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
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
未**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
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
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
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结
合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
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经核
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
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淮河
能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
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康昊昱 吴 鹏
沈 明 郭修武
吴力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