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通”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金仁杰、王运龙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金仁杰、王运龙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内部控制的相
关制度等,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查阅了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资料。
经核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
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落实相关的整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水平。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有效执行了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行,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通过抽样方式核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执行情况以及对外
信息报送合规性。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关
联方清单、重大投资或交易的情况,核查公司定期报告中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况以
及关联交易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财务保持独立,公司已按照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决策与信息披露,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获取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及相关的董事会、监
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相关会议资料,抽查募集资金大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原
始单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已使用募集
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查阅公司相关三会会议文件、财务资料及信息
披露文件,核查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披露情况及完整情
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行业研究报告,与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业务经营正常,主要业务的
经营模式、市场前景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
受**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公司对行业客户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审慎地进行评估
后,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增加,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
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的应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
料,安排保荐机构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独立性、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