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上市公司”或
“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PharmaLegacy Hong Kong Limited、
嘉兴汇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红杉恒辰(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景数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谷笙澎
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TF PL LTD.、上海高瓴辰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启辰贰期(苏州)新兴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合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苏州晨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州两仪幂方康健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平阳国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一元幂方医药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泰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敬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上海陂季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宴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高瓴祈睿医疗健
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梁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
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君澎投资**(有限合伙)、厦
门楹联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澄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青岛乾道优信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上海骊宸元鼎私募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国发新创玖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
庭栀(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澎立生物”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合称“本次交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奥浦迈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
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被**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方伟州 陈轶超 靳宇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