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25-033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应内容,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主要内容涉及:
删除关于监事、监事会相关规定,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
会”,具体修订条款明细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司的关联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的自然人;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
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人的董事和**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年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父母及**的 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父母及配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的兄弟姐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的
妹、子女**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的父母;
(五)**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五)**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其倾斜的自然人。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
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
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持股 公司的董事及**管理人员、持股 5%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的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 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
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上海 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
交易所备案。 时向上海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交股东会审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一)交易对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一)交易对方;
权的;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制权的;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它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或其它组织任职; 它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任职;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制人的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四)项的规定】;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六)**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四)项的规定】;
公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六)**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者公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 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必须由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必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之外,董事会有 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之外,董事
权决策下列关联交易: 会有权决策下列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外); 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担保除外);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
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 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
交董事会审核的。 董事会审核的。
第十三条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第十三条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 交易: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策的关联交
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 易,但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大会审议的; 议的;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
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 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董
会因特殊事宜无**常运作的,该关联交 事会因特殊事宜无**常运作的,该关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属于本条前款第 2 项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属于本条前款第 2 项的关联交易,除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应当及时披露,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外,还应当及时披
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露,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务**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估。 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联交易事项,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的关联交易事项,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成
席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 员,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
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 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
表独立、公允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 公允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
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
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建议董事会纠正。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下列关联交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表意见: 对下列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表意见:
除外);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保除外);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其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易。 (三)其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日期修订等,
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