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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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90号
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双环传动”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出具了
TCYJS2022H059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4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989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
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3H157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见书》、TCYJS2024H0803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2022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行 权 价 格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TCYJS2024H100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TCYJS2024H169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一并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前述《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
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现就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事宜。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浙江
法律意见书
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有关内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行权价格调
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
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6 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因双环传动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
息 价 格 时 , 每 10 股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 实 际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公 司 总 股 本 ×
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红利为 0.2232294 元。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P=16.57-
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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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5H0890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
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章靖忠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裘晓磊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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