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资 料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议案一
各位股东:
本市场改革纵深推进之年。新“国九条”的正式发布,协同多项配
套制度规则,共同构筑起“1 N”政策体系框架,系统性重塑资本
市场基础制度和监管底层逻辑,对证券行业生态重构具有深远意
义。中长期资金入市政策的推进,为市场带来了新的资金活力与
投资机遇,驱动行业主体在战略转型与业态创新中谋求高质量发
展。
面对新的挑战与机遇,公司依靠广大股东的信任与支持,在
公司董事会的带领下,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持续稳健经营。现将
公司董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一)持续推进**治理,提升整体管控效能
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治理核心作用,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2 次,
董事会会议召开 6 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9 次,决策
程序严谨规范。全体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恪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要求,出席董事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
专业优势,为公司经营、制度优化、关联交易等议案提出针对性、
前瞻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效提升了决策质量,保障公司
规范运作与稳健经营。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
集、召开股东大会 2 次,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债务融资工具
授权、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积极履行职责,
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2024 年度成功发行“24 华股
券和 2 期短期融资券;顺利更换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为四川华
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股东大会各项决议
均已贯彻执行。
公司充分利用独立董事专业、公正、独立的优势,通过不定
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现场办公听取工作汇报、董事会会前
沟通等方式,使其更好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提升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水平。
公司董事会按照监管部门“母子公司全业务链条‘垂直’一体
化管控”要求,组织对子公司开展工作调研,在此基础上修订《子
公司管理制度》,制定《子公司管理细则》,设立华西证券-华
西期货母子公司一体化工作小组。在制度、组织和流程上提升了
母子公司一体化的管控效能,有效提升了公司整体治理能力与运
营效率。
(二)筑牢合规防线,护航高质量发展
公司安排部署,积极适应“严监严管”高压态势,**加强合
规风控管理,充分发挥法务保障职能,有效化解各类业务风险。
一是持续强化合规前置业务,确保各项业务稳健运营;二是严格
落实“严监管”和“1 N”政策导向,加强公司内控管理,梳理优化
制度流程,开展监管制度汇编;三是通过制度完善、系统优化、
督促落实推动反**工作质效再上新台阶,顺利通过人民银行四
川省分行反**“回头看”走访验收和四川证监局反**现场检
查;四是紧跟监管新形势,制定“合规管理**任务清单”,层层
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业务稳健运营;五是打造立体、综合、多元
的合规文化宣导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入脑入心。
公司牵头制定并交付中证协**裁量标准《廉洁从业自律案
件裁量标准》,赢得中证协等监管部门认可,为构建行业自律管
理体系贡献了力量。
(三)深化人才机制建设,持续强调以人为本
公司高度重视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干部梯队培养,持续优化
干部梯队配置;推动业务单元或部门内部轮岗,培养复合型人才;
开展分层分级,全员覆盖、形式多样的培训,提升员工对监管政
策的理解和行业趋势的认知;探索利润导向考核新模式,形成更
加注重投入产出的激励机制,为综合金融服务转型打基础。同时,
公司持续加强员工福利保障,职工之家工会活动丰富多彩,员工
慰问常态化开展,**提升员工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依法依规信披,重视**投关
董事会坚持以信息披露作为促进公司发展的重要举措,带领
公司自上而下构建起严谨、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意识,深化公
司上下对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和运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全年完成披露公告 87 份,确保应当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董事会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关注中小股东诉求,
致力于构建、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增进投资者价值认同。公
司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参加当地辖区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投资
者**全天专人随时接听,回复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提问等
方式多渠道与投资者保持通畅沟通,对投资者的诉求、咨询和建
议进行及时回应。
(五)优化资产配置,护航稳健发展
公司董事会持续优化参控股公司资产配置,一是组织实施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华西基金的增资 1 亿元工作,推动其长期稳健运
营,避免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二是组织实施对全资子公司华西
银峰的减资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运营效率;三是组织公司
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参股公司天府股交** 20%股份,有效优
化其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实现了公司资产的保值
增效。
(六)践行 ESG 发展理念,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董事会持续**公司融合 ESG 理念与公司相关业务,
结合监管要求与行业先进经验,围绕规范公司治理、推动绿色金
融、专业服务与数字化转型、打造可持续职场、回馈社会乡村振
兴五大领域,稳步推进 ESG 管理体系的有效实践。报告期内,
公司参与绿色债券二级交易 237 笔,交易金额 103.42 亿元,涉
及绿色债券 85 只,助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参考**外主流 ESG
报告框架,发布公司首份 ESG 报告,系统披露 ESG 实践情况;
持续开展系列公益活动,向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共计捐赠
县捐资助学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2024 年公司经营情况
“1 N”政策体系落地,严监严管、强本强基成为监管的主基调。
行业并购风潮再起,保护投资者权益,压降资本市场中介费率空
间受到**关注,A 股市场跌宕起伏,对证券行业进行了深度
压力测试。公司相关业务和经营业绩也深受影响。在此背景下,
公司上下齐心协力,迎难而上,抓住了“9・24”行情这一难得机遇,
扭转了公司发展趋势,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全年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均实现大幅增长。
同比增加 23.22%;实现净利润 7.27 亿元,同比增加 72.93%;截
至 2024 年末,公司总资产 1,003.46 亿元,较期初增加 12.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35.47 亿元,较期初增加 3.34%。
各业务条线方面,公司零售业务筑牢了基本盘,开辟了新赛
道,持续为公司稳定贡献收入和利润,发挥着公司“压舱石”的作
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公司完成“24 建材 K1”“24 建材 K2”等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继续强化 FICC 业务布局,
稳步实施战略规划;
股票投资业务经受住了市场大幅波动的考验,抓住市场机遇,实
现业绩扭亏为盈;量化投资业务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参与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获取非方向性绝
对收益。资管业务方面,公司围绕“大固收”业务方向推动业务转
型,深耕固收投资、资产证券化两大**业务领域,已具备较强
的行业竞争力和**的品牌影响力。
三、2025 年董事会**推动工作方向
规划的重要转折点。证券公司作为枢纽型金融机构,在推动科技
金融、绿色金融等协同发展,助力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居民资产配
置优化中的核心作用更加凸显,创新业务赛道有望加速扩容。与
此同时,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持续推进,资本市场也充满诸多
机遇和挑战。
面对时代大势,2025 年董事会将同心致远,聚势启新,秉
承业务创新发展和合规风控双轮驱动的经营宗旨,**推动以下
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党的领导、促进党业融合
公司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新时代**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华西证券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
进。公司要始终坚持党业融合,将党的政治优势不断转化为公司
经营发展优势,勇担发挥证券公司功能性的新时代券商使命,做
好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以及社会财富“管理者”,
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二)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业务转型
公司要有条不紊推动改革创新,要坚定不移推进业务转型。
一是紧扣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共识,紧跟**、省、市发展战略,
发挥自身禀赋和比较优势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聚焦**区域和**行业先行先试,打造新的专业承做营
销服务体系,探索构建“研究 投资 投行 财富管理”的新
商业模式,大力推动固收业务向 FICC 转变,做强财富管理、
固定收益等优势业务,擦亮华西证券锐意进取与特色鲜明的新名
片。
(三)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为履行好证券公司实体经济“服务商”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的职责,公司将继续按照“管得住、责任清、效率高”的原则,对
现有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做到事项梳理全覆盖、流程再造
无死角。不断明确责任清单体系、授权管理体系,推进流程管理,
提升内部效率。同时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防范风险,对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和股票质押等重资本业务,公司将
围绕提升执业质量和合规风控水平,一方面调研行业先进的业务
管理组织架构、人员设置等实践经验,完善机制,形成展业**、
监督有效的立体式业务管理体制;另一方面从完善制度入手,细
化业务开展、风险防控、流程管控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做好过程
留痕,确保规范展业。
(四)紧密结合监管新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随着新《公**》正式实施,证监会拟对相关配套制度规则
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交易所亦在对修订《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征求意见。公司将密切关注监管制度的修
订和发布进程,及时领会监管精神,对照新要求**审视并梳理
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制度,及时对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对相关制
度进行修订,以确保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与
监管变化。
(五)加强与投资者沟通,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理念
在专注主业发展的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通过投资者电话**、公司邮箱、网上业绩说明会、现场交流、
股东大会等多种形式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为投资者搭建更加多元
立体和畅通便捷的沟通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发展
战略的了解,增加投资者对企业价值观及经营理念的深入了解,
有效改善投资者预期,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
(六)强化合规风控,筑牢高质量发展基石
合规风控是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董事会将持续提
升合规风控的主动性,筑牢风险底线,护航业务开展。一是加强
内部防控机制,深入推进合规风控体系建设,筑牢“业务单元、
合规风控、稽核审计”三位一体的内控管理体系。通过管理协同
发挥合力,持续完善制度流程的标准化建设。二是强化主动合规
意识和**风险管理工作,做好反**工作,提升全员合规理念。
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形成和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
的合规风险管控机制和保障体系。三是通过加强与监管部门、人
民银行、各地方监管局的汇报沟通,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和培训,
构思合规组织体系建设,提升合规能力。四是加强网络舆情风险
防控,优化舆情应急处置方案。对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
处置,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七)不断提升金融科技赋能的能力。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
意见》提出,“提升证券期货行业数字化水平。推动行业机构数
字化转型”。证券行业加速迈入数字化时代,行业格局与服务模
式迎来深刻变革,“科技力量”正成为券商转型升级的关键驱动力。
公司将顺应行业加速数字化转型的浪潮,用好 AI 大模型,在业
务创新、客户拓展、投资研究、风险管控、日常运营等多个领域
展开深入探索和应用。将积极主动关注行业动态,尝试引入更多
先进技术,不断优化模型算法,持续提升相关模型性能,以适应
多变的市场环境。将不断健全数据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在充分利
用先进技术融合数据、驱动创新的同时,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
同心不怠克险阻,奋斗不息谱新篇。2025 年,董事会将秉
承业务创新发展和合规风控双轮驱动的经营宗旨,按照特色化、差
异化的发展方向,持续完善业务组织体系和商业模式,把稳高质
量发展根本方向、打造高质量发展竞争优势、确保高质量发展行
稳致远,维护投资者权益,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经济社会发
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二
各位股东:
事会在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下,
严格遵守《公**》《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按照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
负责的精神,围绕公司战略和经营发展目标,持续加强自身建设,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密切关注公司业务运行、信息披露等**工
作,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现将 2024 年度主要工作
报告如下:
一、2024 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
(一)规范履行监事会职责,依法依规召开监事会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3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会议议案名称 决议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告》 资讯
第四届监事会 摘要 .cn),公告名称:
月 26 日 获通过 月 27 日
议 4、《2023 年度合规报告》 2024 年**次会
告》 公告编号:
情况报告》
报告》
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
况的议案》
披露网址:巨潮
资讯
(www.cninfo.com
第四届监事会 .cn),公告名称:
月 28 日 2、《2024 年上半年风险控制 获通过 月 30 日
议 2024 年第二次会
指标情况报告》
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理》(2024 年修
订)规定:“监
事会以决议方式
第四届监事会 形成的书面审核
月 30 日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获通过
议 (如监事会仅审
议本次季报一项
议案且无投反对
票或弃权票情形
的,可免于公
告)”,本次会
议决议免于公
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 亲自出席监事 委托出席监事 缺席监事会次
姓名 职务 投票表决情况
加监事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徐海 监事会主席 3 3 0 0 均同意
何江 监事 3 3 0 0 均同意
刘向荣 职工监事 3 3 0 0 均同意
(二)切实履行监事会监督检查职能,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
及合规风控情况
席了 2 次股东大会,列席了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监督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决策程序,督促董事会和经
营管理层执行相关决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
工作。监事会主席参加公司党委会及重要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立
足公司实际,从监事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1)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运行情况进行了 2 次检查。
务内控体系,深化制度建设,不断优化财务内控流程;提质增效、
强化财务管理。一是保障公司财务信披顺利开展;二是发挥税务
专业价值,为公司落地高新区运营补贴 620 万元;三是持续强化
预算精细化管理,组织推动财务资源配置方案实施落地,不断提
升成本管理能力;四是坚持系统化思维与信息化手段结合,拓展
财务服务公司业务深度,增强财务服务公司韧性;五是扎实推进
财务数智化体系建设进程,全力助力公司降本增效,为公司高质
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运营保障。2024 年,公司获评 2023 年度纳税
信用 A 级评级(为纳税信用体系**级)、2023 年度**国有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先进企业。公司财务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有效保障了公司财务规范运行和业务发展需要。
通过检查,监事会认为:2024 年,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
务内控有效,财务情况运行良好。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能真实、
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监事会检查公司合规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合规运行情况进行了 2 次检查。
台的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要求,全
面加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持续完善合规管理机制,大力培育合
规文化,不断提升全员合规展业意识,强化合规检查与培训,严
肃合规问责,积极推动风险事项的化解工作,护航公司业务稳健
发展。
通过检查,监事会认为:2024 年,公司秉承“合规融于业
务,业务始终合规”的理念,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合规培训,培
育合规文化,持续提升公司上下合规意识;同时,公司持续推进
重大诉讼进展,坚持风险事项化解,促进了各项业务的合规运作
和健康发展。
(3)监事会检查公司风险管理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了 2 次检查。
符合监管标准。公司内部风险限额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形成了覆
盖主要风险种类和主要业务类型的一套限额指标方案。2024 年
风险限额管理总体运行正常。
建设,完善制度机制,优化了风险监测方式及风险计量模型;及
时评估风控指标新规影响,升级系统保障监测报送工作有效执行;
积极配合证监会债券交易现场检查,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投行业
务**从严整改,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持续落实声誉风险管
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开展
两次综合压力测试强化风险文化建设,夯实风险管理工作基石。
通过检查,监事会认为:2024 年公司继续从组织架构、制
度体系、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员工队伍、风险处置等六个方面
推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公司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主
要风控指标均符合监管标准。总体来看,公司 2024 年运行情况
符合公司稳健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风险管
理情况总体运行平稳。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听取公司**
管理人员述职报告等形式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
监事会开展了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及**风险官履职情
况专项检查。2024 年,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
组织完成了对部分**管理人员的任中审计工作。监事会认为公
司**管理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
勉履职,公司持续稳健运行,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
监事会通过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运行情况。同时,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监事会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
进行了提示和建议。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
和审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二)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监
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2025 年监事会工作安排
**》《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继续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好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监事会规范运作,提升监事会履职效能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立足公司实际,继续探索、完善监事
会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监事会履职效能。
(二)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推进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将继续依法依规推进相关工作。一是按照规定列席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各项定期报告和公司重大事项,从监事会
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切实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加强对
公司财务、合规、风险管理及各业务条线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履行**风险管理监督职责,不断促进公
司董事及**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四是督促公司进一
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三)持续深化监事会自身建设,构建科学**的监事会履
职体系
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了解证券
行业动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监事会成员牢固树立底线意
识,切实做到“守住底线”、“有所作为”;进一步加强与同业
机构的沟通交流,持续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切实提升监事会工作
水平。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监事会法定职权将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将依法依规并结合公司组织架构、职责
职能等实际情况,逐步完成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优化。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三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深交所有关定期报告编制规范及相关通知,
公司已完成《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工作,详见公司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四
各位股东:
各项交易与经济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一、市场环境
有所缓解,主要发达经济体相继降息,开启货币宽松政策,利率
**快速走低。在抗通胀和推动经济复苏的过程中,全球资本市
场呈现波动而复杂的演绎进程,深刻而持续地影响各类资产的估
值表现。
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稳步推进,**系统提出了强监管、
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一揽子的政策措施,配合新国九条制定了
若干配套文件,形成了“1 N”的资本市场政策体系,“两强两
严”的监管主基调持续强化。在兼备功能性和盈利性的机构新定
位下,压降资本市场中介业务费率受到高度关注,在各类资产价
格复杂的演绎过程中,A 股市场两次深度探底,证券行业经营发
展经受了监管持续收紧、金融降费让利改革、市场行情大幅波动
等多方面、深层次的压力和挑战。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公
司顶住压力,迎难而上,大力推进管理提质增效,奋力谋求业务
转型突破,紧抓市场阶段性行情机遇,全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均实现大幅增长,稳住了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主要决算指标
单位:亿元
项目 2024 年 2023 年 增减额 增减幅
营业收入 39.20 31.81 7.39 23.22%
营业支出 30.36 26.97 3.39 12.56%
其中:业务及管理费 27.30 25.58 1.72 6.74%
利润总额 8.91 4.42 4.48 101.37%
净利润 7.27 4.20 3.06 72.93%
资产总额 1,003.46 888.90 114.56 12.89%
负债总额 767.83 660.88 106.95 16.18%
所有者权益总额 235.63 228.02 7.61 3.34%
注:1.本表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下同。
关薪酬制度、方案及管理要求分配发放。
(一)收入支出利润情况
佣金净收入 18.59 亿元,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52
亿元,利息净收入 9.69 亿元,其他业务收入 0.4 亿元。
本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7.39 亿元,增幅 23.22%。主要原
因在于:一是公司积极调整投资策略,抓住了阶段性市场行情机
遇,带动投资收益大幅增加 6.87 亿元;二是在资本市场中介业
务费率受到压降的背景下,公司加快推进财富管理转型,进一步
提升了经纪业务交易份额,加之市场交易的持续活跃,带动了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加 0.54 亿元。
理费 27.30 亿元,信用减值损失 2.55 亿元,税金及附加 0.30 亿
元,其他业务成本 0.21 亿元。
本年度营业支出同比增加 3.39 亿元,增幅 12.56%。主要原
因在于:一是业务及管理费增加 1.72 亿元,按照工资总额效益
联动机制,工资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同步增减,结合 2024 年净
利润增幅计提工资总额同步增加,使得业务及管理费增加;二是
信用减值损失增加 1.68 亿元,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相关会计
政策,公司投资的个别信用债券发生违约情形,结合债务主体的
财务状况、债务偿付方案、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预计信用
资产可收回金额减少,使得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增加。
增幅 72.93%。
(二)资产负债状况
金 314.81 亿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245.77 亿元,
融出资金 209.35
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2.27 亿元,结算备付金 71.88 亿元,
其他债权投资 41.87 亿元。
本年末资产总额同比增加 114.56 亿元,增幅 12.89%,主要
是货币资金增加 91.19 亿元、融出资金增加 28.94 亿元、结算备
付金增加 23.93 亿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少 22.07 亿元所致。
证券款 333.07 亿元,应付债券 208.68 亿元,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款 112.73 亿元,应付短期融资款 55.78 亿元,拆入资金 33.31
亿元。
本年末负债总额同比增加 106.95 亿元,增幅 16.18%,主要
原因是代理买卖证券款增加 90.85 亿元、应付债券增加 27.06 亿
元、
应付短期融资款增加 18.14 亿元、
交易性金融负债减少 27.13
亿元所致。
元,增幅 3.34%,主要是当年实现经营利润,使得所有者权益增
加。
三、预算执行情况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9.20 亿元,预算完成率 103.98%;
利润总额 8.91 亿元,预算完成率 148.50%;净利润 7.27 亿元,
预算完成率 151.46%。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实际均超额
完成预算,主要是公司积极把握阶段性市场行情机遇,大幅提升
了投资业务收益,同时,市场实际日均股基交易量较假设 1 万亿
元有较大提升,公司加快推进财富管理转型,进一步提升了经纪
业务交易份额,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相应有所增长。
元,预算完成率 26.76%,主要是立项建设计划伴随监管政策、
市场竞争、业务发展需要发生了变化,以及公司持续强化利润导
向,大力推进全成本核算管控,进一步加强了项目精细化管理。
其中: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预算 2.73 亿元,立项金额 0.66 亿
元,预算完成率 24.18%;营业部网点建设预算 0.28 亿元,2024
年有 13 项工程未动工,立项金额 0.17 亿元,
预算完成率 60.71%。
公司资本性支出严格按《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党委会
议事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执行。
单位:亿元
项 目
预算数 实际数 完成率
营业收入 37.70 39.20 103.98%
营业支出 31.40 30.36 96.69%
其中:业务及管理费 30.70 27.30 88.93%
信用减值损失 0.00 2.55 -
利润总额 6.00 8.91 148.50%
净利润 4.80 7.27 151.46%
每股收益(元/股) 0.18 0.28 155.56%
资本性支出 3.40 0.91 26.76%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附件:1.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四之附件 1
各项交易与经济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总体经营情况
**持续从财政和货币两端发力**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证券行
业资本中介类业务费率持续受到挤压,在监管持续收紧、金融降
费让利改革、市场行情大幅波动等多重挑战下,公司奋力谋求业
务转型突破,大力推进管理提质增效,紧抓阶段性市场行情机遇,
全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均实现大幅增长,稳住了持续
发展的良好态势。
亿元,增幅 23.23%,利润总额 8.91 亿元,同比增加 4.49 亿元,
增幅 101.58%,净利润 7.27 亿元,
同比增加 3.07 亿元,
增幅 73.1%,
资产总额 1003.46 亿元,同比增加 114.56 亿元,增幅 12.89%,
负债总额 767.83 亿元,同比增加 106.95 亿元,增幅 16.18%,
所有者权益总额 235.63 亿元,
同比增加 7.61 亿元,增幅 3.34%。
二、各项收入、支出、利润及资产负债权益决算情况
(一)收入、支出 、利润决算情况
(1)利息净收入决算数 9.69 亿元
(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决算数 18.59 亿元
(3)投资收益(含浮动收益)决算数 10.52 亿元
(4)其他业务收入决算数 0.4 亿元
(1)税金及附加决算数 0.3 亿元
(2)业务及管理费决算数 27.3 亿元
(3)信用减值损失决算数 2.55 亿元
(4)其他业务成本决算数 0.21 亿元
(二)资产负债权益决算情况
三、本年度财务决算数较上年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
(一)收入、支出、利润决算增减变化原因
(1)利息净收入决算数 9.69 亿元,与上年略有下降。主要
受市场利率持续下行影响,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业务息费率下
降,使得利息净收入略有下降。
(2)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决算数 18.59 亿元,
同比增加 0.55
亿元,增幅 3.05%。主要是在资本市场中介业务费率受到压降的
背景下,公司加快推进财富管理转型,进一步提升了经纪业务交
易份额,加之市场交易的持续活跃,拉动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入增长,使得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加。
(3)投资收益决算数 10.52 亿元,同比增加 6.87 亿元,增
幅 188.22%,主要是公司积极调整投资策略,抓住了阶段性市场
行情机遇,使得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增加。
(4)其他业务收入决算数 0.4 亿元,与上年持平。
幅 12.57%。其中:
(1)税金及附加决算数 0.3 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主要
是投资业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浮动收益不纳入计税基数,使得
营业收入增加但税金及附加与上年基本持平。
(2)业务及管理费决算数 27.3 亿元,同比增加 1.72 亿元,
增幅 6.72%,主要是按照工资总额效益联动机制,工资总额与公
司经营效益同步增减,结合 2024 年度净利润增幅计提工资总额
同步增加,使得业务及管理费增加。
(3)信用减值损失决算数 2.55 亿元,同比增加 1.68 亿元,
增幅 193.1%。公司计提信用资产减值损失,首先依据是否出现
违约等信用风险条件,再结合债务主体财务状况、债务偿付方案、
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判断预计可收回金额来计提信用资产
减值损失。2024 年公司所投资的信用债可收回金额减少,使得
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增加。
(4)其他业务成本决算数 0.21 亿元,与上年持平。
增幅 82.64%,
主要是营业收入增幅大于营业支出增幅,使得营业利润增加。
主要是利润总额大幅增加,使得净利润增加。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决算增减变化原因
元,增幅 12.89%。其中:
(1)货币资金决算数 314.81 亿元,同比增加 91.19 亿元,
增幅 40.78%,主要受市场行情活跃影响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
增长,使得货币资金余额增加。
(2)结算备付金决算数 71.88 亿元,同比增加 23.93 亿元,
增幅 49.91%,主要受市场行情活跃影响经纪业务客户结算备付
金余额增长,使得结算备付金余额增加。
(3)融出资金决算数 209.35 亿元,同比增加 28.94 亿元,
增幅 16.04%,主要是公司紧跟市场机会加大力度开拓客户,推
动融资融券业务增长,使得融出资金余额增加。
(4)衍生金融资产决算数 0.07 亿元,同比减少 0.54 亿元,
降幅 88.52%,主要是场外收益互换业务资产公允价值减少,使
得衍生金融资产余额减少。
(5)存出保证金决算数 14.08 亿元,同比减少 10.09 亿元,
降幅 41.75%,主要是衍生金融业务交易保证金减少,使得存出
保证金余额减少。
(6)应收款项决算数 0.42 亿元,同比减少 0.07 亿元,降
幅 14.29%,主要是应收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减少,使得应收款项
余额减少。
(7)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决算数 82.27 亿元,同比减少 3.42
亿元,降幅 3.99%,主要是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规模下降,使
得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减少。
(8)金融投资决算数 290.51 亿元,同比减少 14.23 亿元,
降幅 4.67%,主要是债券投资业务规模下降,使得金融投资余额
减少。
(9)长期股权投资 2.24 亿元,同比减少 0.07 亿元,降幅
减少。
(10)投资性房地产 0.22 亿元,同比减少 0.01 亿元,降幅
(11)固定资产决算数 5.62 亿元,同比减少 0.31 亿元,降
幅 5.23%,主要是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折旧后使得资产账面
价值减少。
(12)使用权资产决算数 1.70 亿元,同比增加 0.35 亿元,
增幅 25.93%,主要是办公租赁房屋的使用权资产增加所致。
(13)无形资产决算数 1.19 亿元,同比减少 0.21 亿元,降
幅 15%,主要是软件等资产摊销后使得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减少。
(14)商誉决算数 0.14 亿元,与上年持平。
(15)递延所得税资产决算数 6.9 亿元,同比增加 0.49 亿
元,增幅 7.64%,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增加,使
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16)其他资产决算数 2.07 亿元,同比减少 1.39 亿元,降
幅 40.17%,主要是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较上
年减少所致,使得其他资产余额减少。
较上年末增加 106.95 亿元,
增幅 16.18%。其中:
(1)应付短期融资款决算数 55.78 亿元,同比增加 18.14
亿元,增幅 48.19%,主要是短期收益凭证发行规模增加,使得
应付短期融资款余额增加。
(2)拆入资金决算数 33.31 亿元,同比减少 4.22 亿元,降
幅 11.24%,主要是转融通业务融资规模减少,使得拆入资金余
额减少。
(3)交易性金融负债决算数 4.39 亿元,同比减少 27.13 亿
元,降幅 86.07%,主要是债券借贷业务卖出规模减少,使得交
易性金融负债余额减少。
(4)衍生金融负债决算数 0.14 亿元,同比减少 0.29 亿元,
降幅 67.44%,主要是场外期权业务资产公允价值减少,使得衍
生金融负债余额减少。
(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决算数 112.73 亿元,同比增加
使得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增加。
(6)代理买卖证券款决算数 333.07 亿元,同比增加 90.85
亿元,增幅 37.51%,主要受市场行情活跃影响,客户资金存款
增加。
(7)
应付职工薪酬决算数 10.13 亿元,同比增加 3.76 亿元,
增幅 59.03%,主要是应付工资余额增加,使得应付职工薪酬余
额增加。
(8)应交税费决算数 2.19 亿元,同比增加 1.83 亿元,增
幅 508.33%,主要是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增加,使得应交税费增
加。
(9)应付款项决算数 0.79 亿元,同比减少 0.63 亿元,降
幅 44.37%,主要是应付证券清算款减少,使得应付款项余额减
少。
(10)合同负债决算数 0.25 亿元,同比减少 0.14 亿元,降
幅 35.9%,主要是预收资管业务管理费收入减少,使得合同负债
余额减少。
(11)预计负债决算数 0.29 亿元,同比减少 0.03 亿元,降
幅 9.38%,主要是本期了结诉讼案件支出增加,使得预计负债减
少。
(12)应付债券决算数 208.68 亿元,同比增加 27.06 亿元,
增幅 14.9%,主要是本期发行公司债券规模大于本期归还公司债
券规模,使得应付债券余额增加。
(13)租赁负债决算数 1.62 亿元,同比增加 0.35 亿元,增
幅 27.56%,主要是尚未支付的办公用房租赁支出增加,使得租
赁负债余额增加。
(14)递延所得税负债决算数 1.43 亿元,同比增加 0.56 亿
元,增幅 64.37%,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增加,
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15)其他负债决算数 3.03 亿元,同比减少 3.64 亿元,降
幅 54.57%,主要是场**易业务保证金减少,使得其他负债余
额减少。
增幅 3.34%,主要是当年实现经营利润,使得所有者权益增加。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四之附件 2-1
单位:亿元
项目 增减幅 备注
决算数 决算数 减额
主要是公司抓住了阶段性行情机遇,带动
一、营业总收入 39.20 31.81 7.39 23.23% 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大幅增长,使得营业收
入增加
主要受市场利率持续下行影响,融资融券、
收入略有下降
主要是伴随市场交易的持续活跃,公司进
金净收入 业务手续费收入增长,使得手续费净收入
增加
主要是公司积极调整投资策略,抓住了阶
浮动收益)
益增加
入
主要是信用减值损失及工资总额增加,使
二、营业总支出 30.36 26.97 3.39 12.57%
得营业总支出增加
主要是投资业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浮动
但税金及附加与上年基本持平
主要是按照工资总额效益联动机制,工资
费 年度净利润增幅计提工资总额同步增加,
使得业务及管理费增加
公司计提信用资产减值损失,首先依据是
否出现违约等信用风险条件,再结合债务
主体财务状况、债务偿付方案、持续经营
失
提信用资产减值损失。2024 年公司所投资
的信用债可收回金额减少,导致信用减值
损失计提额较上年有所增加
本
主要是营业收入增幅大于营业支出增幅,
三、营业利润 8.84 4.84 4.00 82.64%
使得营业利润增加
加:营业外收 2800.00 主要是收取履约保证函连带责任款项,使
入 % 得营业外收入大幅增加
减:营业外支 主要是支付的赔偿及违约金减少,使得营
出 业外支出大幅减少
主要是营业利润大幅增加,使得利润总额
四、利润总额 8.91 4.42 4.49 101.58%
增加
减:所得税费 主要是利润总额大幅增加,计提所得税费
用 用随之增加
主要是利润总额大幅增加,使得净利润增
五、净利润 7.27 4.20 3.07 73.10%
加
注:本表列示数据按照泸州市财政局要求,基于发生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计算增减额、增减幅,与
上会议案略有差异。
议案四之附件 2-2
单位:亿元
项目 增减幅 备注
决算数 决算数 额
主要是货币资金、融出资金、结
一、资产总额 888.90 114.56 12.89%
主要受市场行情活跃影响经纪
币资金余额增加
主要受市场行情活跃影响经纪
使得结算备付金余额增加
主要是公司紧跟市场机会加大
务增长,使得融出资金余额增加
主要是场外收益互换业务资产
产余额减少
主要是衍生金融业务交易保证
少
主要是应收业务手续费及佣金
减少,使得应收款项余额减少
主要是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
资产
产余额减少
主要是债券投资业务规模下降,
使得金融投资余额减少
主要是联营企业部分股权转让,
使得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减少
产 得账面价值减少
主要是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
少
主要是办公租赁房屋的使用权
资产增加所致
主要是软件等资产摊销后使得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减少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可抵扣暂时
资产
产增加
主要是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与
致,使得其他资产余额减少
项目 增减幅 备注
决算数 决算数 额
主要是代理买卖证券款、应付债
二、负债总额 767.83 660.88 106.95 16.18%
券、应付短期融资款增加所致。
主要是短期收益凭证发行规模
款
增加
主要是转融通业务融资规模减
少,使得拆入资金余额减少
主要是债券借贷业务卖出规模
债
减少
主要是场外期权业务资产公允
额减少
主要是债券质押式正回购业务
资产款
产款余额增加
主要受市场行情活跃影响代理
款
加,使得代理买卖证券款增加
主要是应付工资余额增加,使得
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增加
主要是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增
加,使得应交税费增加
主要是应付证券清算款减少,使
得应付款项余额减少
主要是预收资管业务管理费收
入减少,使得合同负债余额减少
主要是本期了结诉讼案件支出
增加,使得预计负债减少
主要是本期发行公司债券规模
得应付债券余额增加
主要是尚未支付的办公用房租
增加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暂时
负债
债增加
主要是场**易业务保证金减
少,使得其他负债余额减少
三、所有者权益 主要是当年实现经营利润,使得
总额 所有者权益增加
注:本表列示数据按照泸州市财政局要求,基于发生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计算增减额、增减
幅,与上会议案略有差异。
议案五
股东大会: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配现金红利 131,250,000.00 元,扣除本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
及风险准备金 232,653,944.29 元,加上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对
可供分配利润的影响 876,036.92 元,扣除不得用于现金分配的
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32,871,085.69 元后,2024 年末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为 7,303,890,704.12 元。报告期末,公司 A 股总
股本 2,625,000,000 股。
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中
对于现金分红的规定、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公司
以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 A 股总股本 2,625,000,000 股为
基数,本次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0.85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223,125,000 元,占
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 30.65%。2024 年度剩余可
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将转入下一年度。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止,
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
按**股本总额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二、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说明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223,125,000.00 131,250,000.00 78,750,00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元)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合并报表本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
(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
利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是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及回购注销总额(元)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
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2024 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公
司 2022-2024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 2022-2024 年度年均
净利润 的 82.49%。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8.1 条 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年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
未**营发展和股东回报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量状况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公司 2024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四
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
川华信”)作为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综合考虑年度审计工作的
连续性,拟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提供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
务,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续聘四川华信为 2025 年年报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选聘办法要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国有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经【2020】6 号)第
三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
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公司于 2024 年
开始聘请四川华信为年报审计机构,2025 年续聘四川华信,连
续聘用时间为 2 年,符合相关规定。
(二)符合《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
行)》相关规定。根据《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
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
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由原机构继续提供
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和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
新选聘中介机构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执行。由于年报
审计服务具有连续性,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属于与原中介服务
有密切关联的服务范畴。因此,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续聘四川华信
为 2025 年报审计机构,符合《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中介机构选
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拟续聘四川华信为 2025 年报审计机构符合相关
政策规定和要求。
二、2025 年年报审计服务内容及费用
(一)审计服务内容
鉴证等报告或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净资本
及风控指标监管报表审计报告、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报告、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报告、信息技术投入审计报告、客户资金专项报告、
安全生产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层建议书、会计政策变更意见等。
拟定审计方法、项目组构成及人员安排、执业质量保障措施和提
供年报审计相关服务。
(二)年报审计费用
截至目前,四川华信未出现不符合再担任年报审计机构的情
形,公司与事务所也未有因审计范围变化对审计费用有异议的情
形,监管也未另有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5 年 3 月与四川华信就
聘请 2025 年年报审计机构进行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费与 2024 年度审计费用总体持平,实际
费用总额 70 万(含税,税率 6%),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 10
万元;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差旅费、加班餐费、
邮寄费用等)由 2024 年“不超过年度审计服务费用总额的 10%”
降至“不超过年度审计服务费用总额的 8%”。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信息
四川华信成立于 1988 年 6 月,并于 2013 年 11 月按照《关
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
规定》进行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进入首
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
所备案名单》。
四川华信总部设在成都,执业遍及**,常年为上百家上市
公司、新三板企业,上百家大型国有企业,众多大型民营企业提
供财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及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涉及行业包
括化工、食品饮料、商业、医药、造纸、建材、饲料、金属制品、
纺织、通信及电子设备、房地产、建筑、传媒、交通 运输、投
资、金融证券等。四川华信现有员工 460 余人,拥有注册会计师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七
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关联交易及
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
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基于
重要性原则、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情况,结合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
计。
一、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
截至 2025
上年发生
关联交 关联交易 预计 2025 年交 年 3 月末
关联人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万
易类别 定价原则 易金额 已发生金
元)
额(万元)
四川金舵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 53.80 76.43
称“四川金舵”)
子公司,下同)开立证券交
四川璞信产融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以 易账户,为关联人提供证券 因该项业务受证
下简称“四川璞 经纪业务交易通道和相关 参照市场 券市场影响较
信”)
证券、期 服务; 上同类交 大,证券市场情
泸州华西金智银聚
货经纪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2、公司关联人在公司子公 易服务的 况无法预测,交
服务 企业(有限合伙) 司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佣金率定 易量难以预计, - 2.26
(以下简称“金智 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为关联 价。 以实际发生数计
银聚”)
人提供期货经纪业务交易 算。
关联自然人 通道和相关服务。 2.72 8.50
其他关联人 - -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
- 8
督管理委员会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
因证券市场行情
公司(以下简称“泸 7.2 51.60
证券承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股权、债 参照市场 的波动、新增业
州银行”)
销保荐 券及其他融资工具在内的 价格水平 务量的开**
及财务 泸州银行 融资服务、财务顾问服务、 及 行 业 惯 况,项目进度难 - 33.60
顾问服 咨询服务。 例与客户 以预计,**交
务 泸州临港投资集团 协商定价。 易金额,以实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 发生数计算。 140 356.50
称“临港投资”)
所有关联人 - -
计划、基金等产品认购或申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
购公司发行管理的资产管
责任公司(以下简 - -
理计划。
称“老窖集团”)
管理服务,取得管理费等相 人的资产规模以
关收入: 及根据管理业绩
受托客 参照市场
(1)集合计划、定向计划、 产生的收入尚不
户资产 价格水平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确定,因此资产
管理业 四川璞信 及行业惯 - 50.05
(2)单一计划:发行的纾 管理规模及管理
务 例与客户
困系列产品。 费相关收入难以
协商定价。
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 生数计算。
伙基金或其他形式的主体;
其他关联人 为该主体提供投顾服务、资 - -
产管理服务,取得投顾费、
管理费等相关收入。
专业化 参照市场 因业务的发生及
研究和 收取专业化研究和咨询服 价格水平 规模的不确定
所有关联法人 - -
咨询服 务费用 及行业惯 性,按实际发生
务业务 例与客户 额计算。
协商定价。
价格将根
证券和 取得利息等相关收入,发生 期市场情况和公
据当日市
金融产 泸州银行 相关服务费支出; 司流动性实时决 737.11 1820.29
场价格确
品交易 2、在银行间市场、上海证 定,暂无法确定
定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金额。
发生的标准化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现券买卖、质押式回 认购债券
购、买断式回购、协议回购、 并出售产
临港投资 -
信用拆借、债券借贷、匿名 生收益:
拍卖等); 2.73 万元
买关联人发行的股票、债
券、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
产品,取得利息收入、投资 现券交易
收益等相关收入; 金 额 :
其他关联人 -
拆借产生利息收入或支出; 万元,投
的各类融资工具的利息支 0.2 万元
出、手续费和承销费等佣金
支出等。
因基金产品中公
老窖集团及其控制
司关联人的资产 - -
的公司 参照交易
规模以及产生的
公开募 关联人及其资管计划、基金 时基金单
收入尚不确定,
集证券 等产品可能认购或申购华 位净值、申
因此涉及基金产
投资基 泸州银行 西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购/ 赎回费 - 0.40
品关联人的基金
金管理 发行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 率等行业
规模及手续费相
业务 投资基金产品。 惯例进行
关收入难以预
定价。
其他关联人 计,以实际发生 - 1.00
数计算。
四川鑫炜业工贸发 公司同关联法人以确定价 交易量需根据当
参照市场 - 345.03
基差贸 展有限公司 格或以点价、均价等方式提 期市场情况决
行情协议
易业务 供报价并与其进行现货交 定,暂时无法确
其他关联人 定价。 - -
易的业务。 定交易金额。
参照市场 交易量需根据当
场外衍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协议
价格水平 期市场情况决
生品业 所有关联法人 与其直接进行场外衍生品 - -
及市场行 定,暂时无法确
务 交易。
情定价。 定交易金额。
公司(含子公司)及其资管 因公司受托关联
计划、基金等产品和其关联 参照市场 人的资产规模以
期货资 人持有华期梧桐资产管理 价格水平 及根据管理业绩
产管理 所有关联人 有限公司发行管理的资产 及行业惯 产生的收入尚不 - -
业务 管理计划,2025 年内可能 例与客户 确定,因此资产
发生退出,也可能新增认购 协商定价。 管理规模及管理
或申购其他资产管理计划。 费相关收入难以
预计,以实际发
生数计算。
参照市场
行情协议
定价,且按
照相关规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
定,单价不
公司(以下简称“老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定制白
超过 500 元 430 407.70 -
窖股份”)及其子 酒等商品。
/瓶;同时,
公司
购买数量
执行供应
采购商
商**起
品及服
订量标准。
务等
物业费、绿化费等,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费用:
按招投标
价格、合同 由公司招投标价
泸州老窖物业服务 区(部分)、西玉龙(部分)
价格结算 格和公司当期需
有限公司(以下简 项目物业服务。 137.29 830.74
或参照市 求决定,暂无法
称“老窖物业”) 2.停车场服务费
场行情协 确定交易金额。
议定价。
装拆卸等费用;
停车场
总部 B 区、A 区停车场对外
收益、会 参照市场
停车产生的停车费; 金额以实际发生
议室租 老窖物业 行情协议 - 50.02
赁收益 定价。
租赁会议室费用;
等
泸州老窖置业有限 按供电局
公司综合办公楼先后由泸 - 31.01
代收水 公司 等部门规 金额以实际发生
州老窖置业有限公司、老窖
电费等 定价格结 额计算
老窖物业 物业代收水电气费用。 56.10 257.58
算。
注: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若涉及本公司汇总财务报表范围的各分支机构,其关联交易将在合并财务报表编
制时相互抵消
二、2024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
关联交易 预计金额(万 实际发生
关联人 关联交易内容 占同类业务 与预计金额
类别 元) 金额
比例(%) 差异(%)
四川金舵 76.43 0.05% -
参照市场上同
证券、期货 四川璞信 收取证券经纪手 49.97 0.03% -
类交易服务的
经纪服务 金智银聚 续费及佣金 2.26 0.00% -
佣金率定价。
关联自然人 8.50 0.01% -
临港投资 参照市场价 356.50 2.55% -
提供证券
泸州银行 收取证券发行与 格水平及行 51.60 0.37% -
发行与承
泸州银行 承销费、财务顾 业惯例与客 33.60 0.24%
销、财务顾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 问服务费 户协商定价。
问等服务 8 0.06% -
督管理委员会
参照市场价格
存款利息
泸州银行 利息收入 水平及行业惯 1820.29 0.93% -
收入
例定价。
公开募集证 泸州银行 参照市场上同 0.4 0.00% -
收取基金认购或
券投资基金 类交易服务的
关联自然人 申购手续费 1.00 0.00% -
管理业务 佣金率定价。
基差贸易 四川鑫炜业工贸发 参照市场行
销售铝锭 345.03 15.34% -
业务 展有限公司 情协议定价。
为关联人提供 参照市场价
受托客户
资产管理服务, 格水平及行
资产管理 四川璞信 50.05 0.56% -
取得管理费等 业惯例与客
业务
相关收入 户协商定价。
与关联方开展 价格将根据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现券交易,取得 当日市场价 0.20 0.00% -
公司
证券和金 投资收益 格确定
融产品交 自有资金认购
易 或购买关联人 价格将根据
临港投资 当日市场价 2.73 0.01% -
发行的债券,取
格确定
得利息收入
按招投标价
支付绿化养护、 格、合同价格
采购商品 老窖物业 保洁、物业费等 结算或参照 830.74 0.29% -
费用 市场行情协
议定价。
老窖物业 按供电局等 257.58 不适用 -
代收水电
泸州老窖置业有限 代收水电费 部门规定价
费 31.01 不适用 -
公司 格结算。
注:2024 年度,公司向老窖物业支付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期间 13 个月物业费合计 819.97 万元;2024 年
度,公司收取泸州老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收停车费 50.02 万元。
(一)关联方在本公司的证券账户资金余额情况
开户单位 期末余额(万元) 期初余额(万元)
老窖集团 0.00 0.00
老窖股份 0.00 0.00
四川金舵 0.00 26,328.14
四川璞信 29,015.47 25,425.17
泸州银行 10.17 0.00
金智银聚 0.08 1.24
临港投资 0.00 0.00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00 2.52
关联自然人 369.68 20.15
合计 29,395.40 51,777.22
(二)关联方持有本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情况
报告期末
产品名称 委托人 成立日期 状态 产品受托资金
(单位:万元)
该产品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开
始运作,投资标的为场内股票质
华西证券璞信定向资 押式回购,初始规模为 16,350
四川璞信 2018 年 10 月 22 日 0
产管理计划 万元,2024 年 3 月 21 日已向委
托人返还资产,期末规模为 0 万
元。
注:公司于 2024 年 3 月向委托人返还**资产,于 2024 年 4 月完成产品清算并取得管理费收
入 50.05 万元。
(三)公司关联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 关联方名称 基金份额(万份) 基金净值(万元)
华西优选成长一年持有混合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318.51 4,862.19
华西优选价值混合发起 关联自然人 345.38 343.10
华西研究精选混合发起 关联自然人 88.94 85.85
华西优选成长一年持有混合 关联自然人 29.65 27.11
(四)报告期内买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情况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形成原因 期初持有面 本期购入金 本期出售金 期末持有面 本期收益
值(万元) 额(万元) 额(万元) 值(万元) (万元)
关联自然 **市场认
临港投资 人担任董 购“24 泸临 - 5000 5000 - 2.73
事的公司 01”债券
(五)与关联方同业拆借、存放于关联方银行存款期末余额
情况
是否存在非经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金 本期收回金 期末余额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形成原因
营性资金占用 (万元) 额(万元) 额(万元) (万元)
老窖集团重要联
泸州银行 银行存款 否 54,900.23 979,222.29 901,494.46 132,628.06
营企业
(六)与关联方现券、回购交易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交易类型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的公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券买卖交易 - 5,110.02
司
(七)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金额 本期归还金额 期末余额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形成原因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老窖集团重要
应收利息 225.50 - - 225.50
泸州银行 联营企业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金额 本期归还金额 期末余额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形成原因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老窖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承诺款 2,022.38 0 0 2,022.38
依然未取得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老窖集团将按华西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该等
关联债务对公司
房产账面净资产值以货币资金注入公司的方式予以规范。2017 年 11 月和 2018 年 8 月,老窖集
经营成果及财务
团已按照 5 处未取得房产、土地证的房屋在本公司整体变更时的账面价值,将相应的资金划入公
状况的影响
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老窖集团承诺款共计 2,022.38 万元,有关土地房产的承诺,老
窖集团已履行完毕。如公司依法取得上述房产的**或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公司将按注入的相应
资金等值退还老窖集团。
三、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老窖集团
法定代表人:刘淼
注册地址:泸州市**白酒金三角酒业园区爱仁堂广场
注册资本:2,798,818,800元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财务咨询;企业总部管理;进出口代理;贸易经纪;农作物栽培
服务;树木种植经营;养老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科技
中介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显示器件制造;供应链
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货物运输代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旅客票务代理;商务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代理记账;
职业中介活动;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老窖集团总资产
入697.20亿元,实现净利润123.76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为老窖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老窖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
具备履约能力。
(二)老窖股份
法定代表人:刘淼
注册地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注册资本:1,471,987,769元
经营范围:酒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白酒、葡萄酒及果酒、
啤酒、其他酒等);(以上项目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展
经营活动)。进出口经营业务;技术推广服务;发酵制品生产及
销售;销售:汽车配件、建材及化工原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老窖股份总资产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与老窖股份均为老窖集团的控股子公
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泸州老窖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
具备履约能力。
(三)泸州银行
法定代表人:游江
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1号
注册资本:2,717,752,062元
经营范围:经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
主营业务从事包括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泸州银行资产总
额为1,710.00亿元,净资产124.40亿元;2024年年度泸州银行实
现营业收入52.09亿元,净利润12.76亿元。
与公司关联关系:泸州银行没有**控股股东,**大股东
为老窖集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
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泸州银行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
具备履约能力。
(四)临港投资
法定代表人:熊开荣
注册地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鱼
塘街道振兴路136号3号楼
注册资本:219,283.25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融资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
金等金融活动)、资产管理及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
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不良资产处置及其收益经营管理(不得从
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市政公用工程、房屋
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气管道安装工程设计及施工、工程
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土地整理;**贸易、进出口贸
易;物业管理、会议服务;建材生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旅游资源开发、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9月末,临港投资总资产
亿元,实现净利润0.20亿元。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关联自然人在临港投资担任董事,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临港投资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
具备履约能力。
(五)金智银聚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7区
二层C栋61号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经营范围: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股权、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
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
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的资本金投资于依法公
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流动
性较强的证券;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联关系:截至2024年12月末,金智银聚总资产
与公司关联关系:金智银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西金智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联营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履约能力:金智银聚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
具备履约能力。
(七)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的其他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包括: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除以上介
绍的关联方外,其他关联法人包括:(1)由老窖集团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除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2)持有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
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3)公司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管理人员的,除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1)-(3)项所述情形
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管理人员;(4)上述第(1)项、第(2)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
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1)-(4)项所述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5)**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
的佣金率定价。
惯例与客户协商定价。
客户协商定价。
值、申购/赎回费率等行业惯例进行定价。
协商定价。
易,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经公平协商收取。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在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公司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
要与关联人签订相关协议。关联交易发生超出预计范围的,公司
将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相关证券业务服务等关联交易,均
在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增加盈利机会。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由关联方代收相关费用为业务经营实
际需要,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二)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具有可供参考市场价格,公司以
公允价格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相关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主营业务未因上
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六、表决方式
本议案需分项表决,各子议案如下:
(一)与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
(二)与其他关联法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三)与关联自然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股东应分别回避相关子议案的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
东委托进行投票。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八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要求及《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附件:1.《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八之附件 1
《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2025 年 6 月)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序号 条款内容 序号 条款内容
公司除向其全资子公司、控股
公司除向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一律不得
司提供担保外,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的全资子 根据监管要求及《证
担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向公司提 券公司私募投资基
公司也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
第五十 供担保外,也一律不得对外提 第五十 金子公司管理规
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四条 供担保。公司向全资子公司、 四条 范》、《证券公司另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对外担保 类投资子公司管理
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规范》修改
......
......
议案八之附件 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
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华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并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
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5,000,000 股,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简称:华西证券
英文名称:Huaxi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邮政编码:61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25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公司、公司的其他股
东,股东可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合规总监、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风险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经营;根据**方针、
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展证券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化。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 证券经纪;
(二) 证券投资咨询;
(三)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 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 证券自营;
(六) 证券资产管理;
(七)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 融资融券;
(九) 代销金融产品;
(十)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一)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经**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手续。
经**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司可以设立
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和其
他另类投资业务。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各发起人以截
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见本章程附件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625,000,000 股,每股面额人民币 1 元,**为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本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条
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未
经**证监会批准,**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
(一)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50%;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和相
关规定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
规、**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公司或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 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
(五) 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 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公司:
(一) 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 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 变更名称;
(五) 发生合并、分立;
(六)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
破产、清算程序;
(七)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
情形。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上述(一)、(二)、
(三)、(五)、(六)、(八)事项发生的当日,自上述(四)、(七)事项发生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按照交易所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若股东在发生上述情形及其他按本章程规定应及时或事先告知公司的情形时并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该股东承担。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
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
涉其工作。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锁定期。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
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
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四十二条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第四十三条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尚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
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
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
事务相关工作。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董事
长工作,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
公司发现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按照内部制度对相关人员予以问
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
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
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七)**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
剧,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
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管理人员。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
营管理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在业务、机构、资产、财
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
司股东的人员在公司兼任职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
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本条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 0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
证金后)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听取合规总监关于公司合规状况的报告;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向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一律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也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向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提供的担保;
(三)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因特殊
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董事会应向股东作出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表决权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股东名册载明的情况计
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
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
会议人员的**是否合法有效;
(四) 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
被认定为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明确意见;
(五) 存在第九十二条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六)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会议的表决程序、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
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表决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保存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和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 对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
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扣除客户保证金);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修改公司章程;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
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公
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30%以上或公司股东与关联
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0%以上,或者同一次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的任一股东单独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
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
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百�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百�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百�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赞成、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百�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百�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百�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百�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举其担任董事、监事的提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时。
**百�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节 董事
**百�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 存在《公**》**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
的情形;
(二) 因犯有危害**安全、**、**、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
会性质犯罪或者**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四) 最近 5 年被**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
**;
(五) 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
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
除外;
(六) 被**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 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
终处理意见;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 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三) 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
术等工作经历;
(四) 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 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一十一条 除**百一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公司董事长还应当符合证
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拟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
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
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
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
(二)**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一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前,应当审慎考察并确认
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百一十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公**》规定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但内部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人数的 1/2。
**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以
下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 不得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
干涉其工作;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
准则。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
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免除董事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公司董事长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 2 个月内将离任
审计报告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非因该等董事原
因使该秘密成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管理人员。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百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
上,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百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本章程**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任职基本条
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本章程**百二十三条所要求的独
立性;
(二) 符合**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具备上市金融企业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其他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八)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上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的父母、**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子女**的父母等。
**人员最多可以在 2 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不得超过 6 年。
**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独立董事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和公司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注
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任职基本条件或本章程**百
二十三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缺失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
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应当保障
独立董事依法履职。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独立
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
**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
职工董事 1 名。
**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或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制定和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
设置;
(十一)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风险官,负责组织对公司总经理、合规总监的绩效考评,
参照总经理的考评意见,组织对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险官的绩效考评;
并在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七) 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以及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十八) 审议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规模;
(十九) 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审议年度合规报告,评估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
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 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
重大风险限额;
(二十一) 审议信息技术战略规划、审议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听取年
度信息管理工作报告,评估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二) 承担**风险管理的**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二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社会责任工作年度预算,社会责任工作年度预算纳入公司
年度预算;审议决定公司预算外社会责任工作项目履行事宜;
(二十四) 决定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五) 公司董事会承担证券基金文化建设的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文化
建设目标、审定文化建设策略、审批文化建设的政策和程序、授权经营管理层牵头实
施文化建设等;
(二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
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
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百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本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三十七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百四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书面通知形式;通知时
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前 3 日。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应当提前通知合规总监,其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列席。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四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
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权限为:
(一) 除本章程 0 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的关联交易;
(三)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扣除
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董事会在前述权限范围内,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总裁审批、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等事项;
(四) 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董事委托出席的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百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 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百五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二)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
意见;
(四)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 建立与公司合规总监和**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百五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向股东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和披露事
务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对董事会负责,本章程第
一条**百九十三条关于高管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及其他**管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具备本章程**条**百九十三条所载明的基
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前,
应当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自
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第六章 监事会
**节 监 事
**百五十八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 1/3。
**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五章中关于董事基本条件和任职**的相关规定适用
于监事。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拟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
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
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
(二)**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六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任。
**百六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百六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百六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辞职办法适用于董事辞任
的有关规定。
公司免除监事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百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监事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监事的
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百六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六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大会选举
的股东代表 2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1 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运行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情况;
(三) 对董事、**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
(四) 承担**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
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 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履行监督职责,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或直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
他部门报告;
(六)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
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 承担**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在**风险管
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 依照《公**》**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讼;
(十一)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 承担文化建设工作中的监督制衡职责;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监事会。
**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监事签字。
**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百七十八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大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党的组织、**工作及文化建设工作
**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工作保障
**百七十九条 公司据《**》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党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百八十条 公司**、副书记、委员及公司纪委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百八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
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
**百八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
织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公司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 1%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百八十三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经营发展开展工作;
(二) 保证监督党和**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 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
建议;
(六)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委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七)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 公司党委会是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企业文化重大事项
进行决策;
(九) 审议社会责任工作中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
(十) 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百八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百八十五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 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 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 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
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 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四节 公司文化建设
**百八十六条 公司文化建设目标: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目标,按照“合
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构建自身的企业文化,统一公司上下对企业
文化的认识,将文化精神内涵融入管理制度、日常经营和执业行为中。
**百八十七条 建立由董事会、公司党委和各部门组成的文化建设组织架构,
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制衡作用,充分认识行业文化建设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新时代证
券行业文化的核心理念和重要内涵,多措并举加快推进证券行业文化建设,为资本市
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价值**和精神支撑。
第五节 廉洁从业
**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
承担责任。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为:公司不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监管部门处罚。
**百八十九条 公司及员工在开展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廉洁从业,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
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
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百九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公司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依法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百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管理人员,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第五章中关于董事基本条件和任职**的相关规定适用
于**管理人员。拟任公司**管理人员的人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
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二) 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拟任公司**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
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三) 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
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
(四) 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或者具有相
当职位管理经历;
(五) **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九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九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任。
**百九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风险官;
(八)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员工;
(九) 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风险官绩效
考评意见;负责组织对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风险官之外的员
工的绩效考核,并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确定其报酬。
(十)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经营管理层承担文化建设的实施职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
推动文化建设、建立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文化建设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相关部门在文
化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文化建设策略及其执行机
制、向董事会报告文化建设工作情况、组织落实文化建设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等。
**百九十七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根据授权所
签订的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性。
**百九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九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其他**管理人员在合同届满前也可以提
出辞任。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免除**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公司**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 2 个月内
将离任审计报告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百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
方开展绩效评价。**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二百�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目标,对合规运
营和风险控制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
(一)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
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 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 认真听取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拟不采纳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的,
应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三)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
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
行机制;
(四) 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
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定期评估公
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六) 建立涵盖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绩效考核体系;
(七) 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支撑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支持;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二条 公司将**风险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公司**管理层承担洗
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二)建立并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反**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制定、调整**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
(四)审核**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
风险事件;
(六)组织落实反**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
(七)组织落实反**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百�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应当确保并定期评价内部控制有效,并根据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适
时调整和完善。
第二百�四条 公司设合规总监,由董事会聘任,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合规总监
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
突的部门。
第二百�五条 本章程第五章中关于董事基本条件和任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
合规总监。拟任公司合规总监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
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若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
具备**证监会规定的以下资质条件:
(一) 从事证券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
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考试;或者在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二) 从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 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或者具有相当
职位管理经历;
(四) **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百�六条 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应当经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合规总监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
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自作出免
除合规总监职务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正
当理由包括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
证明其无**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合规总监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注册地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总监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
责。
第二百�七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公司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指定
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会
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行职责的时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规总监缺位,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聘请符合本章程规定要求的人员担任合规总
监。
第二百�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和技术支持。
第二百�九条 合规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
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二) 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
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三) 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反**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
公司规定为**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
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四)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总经理
报告,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应当
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
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五)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管理
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
(六) 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
组织的工作;及时处理证券监督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证券监管机构
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 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
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八)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设**风险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风险
管理工作。**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公司解聘
**风险官,应当有正当理由。
**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
或通过 FRM、CFA **考试,以及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
施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8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人 3 年(含)以上;
(二) 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以上
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 5 年(含)以上;
(三) 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
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 8 年(含)以上;
(四)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 年(含)以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风险官的独立性,保障**风险官能够充分
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
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第二百一十二条 **风险官负责组织风险管理部门推动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识别、监测、评估、报告和应对公司整体风险,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
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履行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配备数
量不低于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
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
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公司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的合规管理和风
险管理体系,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
控制人员职责。
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
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董事会应对**证监会、外部审计机构和公司监督检查部门等
对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
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应制定内部稽核制度、明确相关稽核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负责人不得在业务部门兼任其他职
务。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以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会计核算年度,公司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其他附表;
(五) 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百二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风险控制指标数据审计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的聘期一年,自公司每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可以续聘。
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总经理和财
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财务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在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
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法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定公
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
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持股比例派送。但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
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意见,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除公司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占比例**应达到40%。
占比例**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情形。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七)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实地接待、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现金分红政策或**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
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进行审议,并按照《监事会
议事规则》形成决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如股东所持股权权属存在争议,则公司
有权暂不派发其股利。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制度,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
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及资料。
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自公司每次股东年会结束
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可以续聘。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节 通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系统显示电子邮件已发送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传真机显示传真已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指定《**证券
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签订合并或分立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
第二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反
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获得其批准。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二)、(四)、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
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及时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
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五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解散和清算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外,还应遵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获得其批准。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证监会备案;涉
及重要条款的应报**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包括有关公司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
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
制度等,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 5%以上股权的**大股
东。
(四)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超过”、“不
足”、“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审核之日
起实施。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附件一:发起人基本情况表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合计 2,100,000,000 100.00
议案九
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融
资等决策质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设立董事会战略
发展委员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对公**期发展战略规划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
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
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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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
薪酬情况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将 2024 年
度公司董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报告如下:
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会议 6 次,内容涉及公司董事会
工作报告、经营工作报告、财务事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履
职考核、聘任高管、完善制度、合规风控等重大事项;召集股东
大会 2 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累计召开会议 9 次,内容涉及财务事项、
合规风控、聘任高管等事项。其中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4 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2 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 1 次,风险
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 2 次。
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
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和义务。按照规定出席董
事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各位董事以
丰富的专业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发展、制度修订、
合规风控等方面发表了大量专业见解,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前瞻
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地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
和可持续发展。
年度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均按照《章程》和相关工作细则
规定,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为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提
供**支持。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充分发挥专业所长,确保在研究和审议
重大事项时能够客观、有效和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决策。
年度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全体董事履职
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业、践行行业和
公司文化理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
面进行了考核,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出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年度内,任职于股东单位的外部董事每月津贴人民币 5,000
元;独立董事每月津贴人民币 12,000 元,上述津贴由公司按月
发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长、兼任**管理人员的董事
作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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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
薪酬情况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现将公司监事 2024 年度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
况及薪酬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度监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
责,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2024 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会议 3 次,其中以现场
方式召开会议 2 次,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1 次。各位监事均出席会
议、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无缺席情况。同时,公司监事
出席了股东大会会议,列席了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依法对会
议程序和决策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对董事会编制的各项定期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监事会切实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一方面,公司监
事通过听取报告、进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财务、合规、风
险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另一方面,监事会通过召开监
事会会议,听取公司**管理人员述职报告等形式对高管人员履
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监事会开展了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
总监及**风险官履职情况专项检查。2024 年,监事会还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组织完成了对部分**管理人员的任
中审计工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监事会高度关注公司的经营决策与管理。公司监事通
过参加会议、调阅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对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进行监督,随时掌握决策实施的效果。公司监
事积极履职,立足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从监事会角度出发提出意
见与建议,为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新思路、新视角,保障
了公司平稳快速发展。
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下,严格遵守《公**》《证券法》、《证
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始终围绕公司战略和经
营发展目标,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密切关注
公司业务运行、信息披露等**工作,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和稳
健发展。公司监事会认为:2024 年,公司全体监事切实践行行
业和公司文化理念,勤勉履职、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业,公司
监事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未损害公司利益。
二、2024 年度监事薪酬情况
公司监事会主席及职工监事在公司领取薪酬,其薪酬按照公
司薪酬标准执行;何江监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具体薪酬情况详
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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