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债券代码:123242 债券简称:赛龙转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市
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
**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内容据以作为长城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长城证
券不承担**责任。
本次长城证券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赛龙”、
“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赛龙转债”,
债券代码“123242”)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益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可转换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可转换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3 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500,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000,000.00 元。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7,330,312.3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2,669,687.67 元。募集资金在扣除承销和保荐
费用后,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49357 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赛龙转债
(四)债券代码:123242
(五)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250
万张。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七)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4 年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票面利率:**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70%、
第五年 2.30%、第六年 2.80%。
(九)还付本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算起始日为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十)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7 月 12 日)满六个月后的**个交易日(2025 年 1 月 12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
券到期日(2030 年 7 月 7 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
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6.81 元/股,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
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 n 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
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
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
得向上修正。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从
股权登记日后的**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
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
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的 115%(含**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
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五)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
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六)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 万元(含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合计 30,045.00 25,0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
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
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
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 2024 年 12 月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9,589,800.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在利润分
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期间,“赛龙转债”已暂停转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
股本为 47,792,176 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
股本基数为 47,792,176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 19,589,800.00 元(含税),
每 10 股 现 金 分 红 = 实 际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股 权 登 记 日 总 股 本
*10=19,589,800/47,792,176*10=4.098955 元。(保留六位小数,**一位直接截
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收盘价-0.4098955 元/股。
由于前述利润分配的实施,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赛
龙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赛龙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派送
现金股利:P1=P0-D=36.81 元/股-0.4098955 元/股≈36.40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因此,“赛龙转债”转股价格由 36.81 元/股调整为 36.4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自 2025 年 6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未对发
行人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长城证券作为“赛龙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长城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
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
年度)》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