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了解和审
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
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和**。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
金的用途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证监会《关于**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
施可有效**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挪用募集资
金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鉴证,并出具《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简称“百通环保”),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方法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与百通环保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继续
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春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百通环保、北京
百通衡宇科技有限公司、张春泉、饶俊铭、饶清泉、张春娇、江德林合计控制公
司 24,347.37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3%,超过 50%。本次发行
的认购对象百通环保系实际控制人张春龙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后,按照
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张春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股份比例预计上
升至 56.51%,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根据上述规定,百通环保认购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免于发出要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西百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
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期回报机制,保障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