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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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宁**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宁**皮革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
《公**》)、《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海宁**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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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海宁**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海州
西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徐侃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 9:15-
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08,882,30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684 %,其
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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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99,475,99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4.5351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06,31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733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8,806,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59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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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07,167,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81 %;反对 1,621,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88 %;弃权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91,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78 %;反对 1,621,60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93 %;弃权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9 %。
表决结果:同意 707,16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75 %;反对 1,621,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88 %;弃权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87,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40 %;反对 1,621,60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93 %;弃权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7 %。
表决结果:同意 707,143,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46 %;反对 1,642,2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17 %;弃权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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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67,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25 %;反对 1,642,20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08 %;弃权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7 %。
表决结果:同意 707,188,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611 %;反对 1,59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52 %;弃权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13,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15 %;反对 1,596,40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18 %;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707,15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61 %;反对 1,631,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77,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93 %;反对 1,631,603 股,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6640% ; 弃 权
表决结果:同意 707,230,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669 %;反对 1,555,1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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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2194 %;弃权 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54,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51 %;反对 1,555,10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85 %;弃权 9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4 %。
表决结果:同意 707,134,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35 %;反对 1,649,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27 %;弃权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58,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36%;反对 1,649,30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55 %;弃权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9 %。
表决结果:同意 707,147,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53 %;反对 1,651,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29 %;弃权 8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71,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770 %;反对 1,651,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24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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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06,79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54 %;反对 1,978,0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790 %;弃权 11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6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17,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95 %;反 对 1,978,0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65 %;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707,154,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63 %;反对 1,641,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15 %;弃权 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7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27 %;反对 1,641,40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81 %;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705,825,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88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49,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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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05,176,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773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362 %。
表决结果:同意 705,176,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72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00,29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344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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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 青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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