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40层, 邮编:200127
电话(Tel): (021)6106 0889 传真(Fax): (021) 6106 0890
网址(Web): https://www.junzejun.com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豪江智能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指
划、本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指
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考核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指
类限制性股票 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激励对象名单 指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
归属 指
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
归属条件 指
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
归属日 指
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君泽君上海或本所 指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指
现行有效的《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各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5-014-1-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豪江智能的委托,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
具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
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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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
事实一致;
四、本所仅就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
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
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月 24 日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MA3F9GUH9B,注册资本为
为宫志强,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 78 号,经营
范围为“一般项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
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具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
畜牧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配电
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通用零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5 号)同意注册,豪江智能于 2023 年 6 月
码为 301320。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破产、解散、
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不存在《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终止、
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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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2025)第 020769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豪江智能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审议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豪江智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豪江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审议股权激励的情形,
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
二、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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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为了进一步健全公**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和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名单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人。具体包括:
(1)公司**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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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
劳动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原则上参照**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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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
量和分配如下: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86.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18,120.00 万股的 1.03%。其中,**授予 167.0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2%,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22%。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对象。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
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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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
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划 公 告 日 公
姓名 职务
号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一、**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核心业务人员(26 人) 155.00 83.33% 0.86%
**授予部分合计(28 人) 167.00 89.78% 0.92%
预留部分 19.00 10.22% 0.10%
合计 186.00 100.00% 1.03%
注:1、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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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
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
售期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个交易日为准。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
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
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首
**个归属期 50%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50%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安排同**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预
**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
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
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期
及归属安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
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
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
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
《证券法》
《上
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考核办法》,
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已
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
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
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审议、公示等程序。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正文之“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之“(二)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部分所述。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
具备《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
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
法律意见书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披露义务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
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以及公司的说明,参加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及主要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的情形。
(二)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二)
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所述尚待履行的程序外,《激励计划(草案)》已
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
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及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因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董事均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相关程序及激励对象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
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激励
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回避表决的情
形;本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尚
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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