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部审计条例》《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所有业务环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的审计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
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
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会计、工程、技
术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相
关专业的中、**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
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
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
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检
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
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
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关注
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有关部
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审机构根据被审单位的具体
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⑴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
依据;⑵审计对象;⑶审计目的;⑷审计范围;⑸审计的内容与**;
⑹审计方式;⑺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⑻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及分工;
⑼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三十条 《审计通知书》由内审机构发出,向被审单位通知有
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⑴被审单位或个人名称;⑵审计
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及时间;⑶审计组组长及人员名单;⑷要
求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⑸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是内部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
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⑴与审计有关的各种
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
议记录和文件;各类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⑵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存在的取
证签证单;⑶就审计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
记录;⑷其他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
取得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⑴被审单位名
称;⑵审计项目名称;⑶审计时间;⑷审计过程有关记录;⑸编制者
姓名及编制日期;⑹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⑴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⑵审计测试评价记录;⑶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⑷审计人
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⑸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复核记录;
⑹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审计
工作底稿包括:⑴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⑵审计事项有关
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
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⑶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⑴审计时间、内容、
范围、方式;⑵被审单位基本情况;⑶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
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⑷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
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
进行评价;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
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
初稿形成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
作出解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收到审计报告后,应作出批示,责成
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⑴审计内容、范围、
方式、时间;⑵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及
事实;⑶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⑷需要整改的事项;⑸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
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长期(10年至50年)
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
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
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