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
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
控制活动: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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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会计专业
人士),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具有
必要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
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
务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
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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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
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内部
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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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
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第十九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内部审
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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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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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
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
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
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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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
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
调查结果。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的应在**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
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五)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
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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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审计
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
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
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
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
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有效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
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
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行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审计部负
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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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的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
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
存 5 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
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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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
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
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
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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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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