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以及《北京阳光诺和**研
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北京阳光
诺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
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
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为公司董
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其中包含
本次激励计划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
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向符
合条件的 1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7.742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