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完善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员结构,公司董
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七条 《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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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对于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管理人员候选人提
名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
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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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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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提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
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迟
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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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半数”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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