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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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和/或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2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21,109.4299 万股的 0.95 %。本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股份。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
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33 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6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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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以及其
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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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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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名称、本公司、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励计划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股票期权 指
买本公司**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
有效期 指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 中行权即为 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 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 、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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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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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七、因《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本公司治理结构
比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之后,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监事会的权利义务将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其他调整后的法定机构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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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6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管理人员必须经
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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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2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21,109.4299 万股的 0.95 %。本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股份。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前,若激励对象提
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或部分拟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
授予、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在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周志 **
书、副总经理
核心员工(5 人) 150 75.00% 0.71%
合计(6 人) 200 100.00% 0.95%
注:1 、上述**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 。公司**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人及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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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授予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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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授
**个行权期
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
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
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
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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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3.3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13.33 元的价格购买1 股
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66 元的 80 % ,为每股 13.33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4.34 元的80 % ,为每股
三、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
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业务稳定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
司产生正向影响。
本激励计划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了激励与约
束对等的原则,建立严密的考核体系,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均设置了相应考核
目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的综合评价,且在激励权
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激励目标的实现推动公**远稳健发展。上述两层面目标
的实现需要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与业绩要求
相匹配。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
价方式。公司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为
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为每份 13.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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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
等情况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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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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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以达到业绩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相较于2024年的增长率(%)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个行权期 2025年 18% 14%
第二个行权期 2026年 48% 38%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行权期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与相应行权期公
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确定
方法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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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m X=100%
对应考核年度公司
实际达成的营业收 Am>A≥An X=A/Am*100%
入增长率(A) A<An X=0%
注:1 、“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分年度进行考核,
根据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
其行权的比例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50% 0%
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行权额度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可递
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
人层面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
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
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综合考虑公司的历史业绩情况、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
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综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2025-2026 年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科学合理的,是需要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其他核心人
才凝心聚力、奋进拼搏达到的业绩目标,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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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有利
于增强其责任心,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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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 =Q0 ×P1 ×(1+n)÷(P1+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
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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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0 ×(P1+P2 ×n)÷P1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
股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
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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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
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 年6 月16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为16.78 元/股)
期限)
月、24 个月的波动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2025 年7 月初,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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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作用情
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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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的规
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
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
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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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相关**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
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
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对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
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 个月内
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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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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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
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
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五)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
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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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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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以
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行权。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六)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
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
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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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
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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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
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
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
相应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
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
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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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
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
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
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
违反了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
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
票期权或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
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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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考核条件。
由公司注销;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
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指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协议所
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票期权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
生之日起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
或纠纷,**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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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若公司监事会正式取消,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监事会的职责将按照相关
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继。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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