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了提高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确保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中**、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
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
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存在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深交所相关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
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
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
的决定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5%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5%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
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
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
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所在部
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所在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
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在部门应及时查实原
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
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编制与披露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具体确定。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
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
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
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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