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313-5号
致: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
法律顾问,就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批准和授权文件以及本
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事项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
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将《激励计划》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获得批准。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管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理办法》
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4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29.04 万份股票期权,预
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行权价格为 17.07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同
意以 2022 年 9 月 26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4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07 元/股。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和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
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
公司 2022 年归母净利润未能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属于
《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情形,同
意 公 司 对 2022 年 股票 期 权 激 励计 划 首 次授 予 部 分 358 名 激励 对 象 获 授 的
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截
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上述股票期权注销程序事宜。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公司 2023 年归母净利润未能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属于
《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情形,同
意 公 司 对 2022 年 股票 期 权 激 励计 划 358 名 激 励 对 象已 获 授但 尚 未 行 权 的
权的 11,274,060 份股票期权注销;对预留授予部分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 87,120 份股票期权注销。
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
事会同意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事
项。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公司 2024 年业绩考核不达标,同意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16,160 份股票期权注销。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一)本次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的原因如下: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017 号
《审计报告》,公司 2024 年归母净利润为 191,391.97 万元,未达到**授予和预
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2024 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350,000 万元”的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注销。
(二)本次注销数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将对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部分 34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4,667,240 份股票期权与预留授予
部分 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16,160 份股票期权注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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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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