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乔锋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促使涉及委员
会有效地履行职责,规范**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下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
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
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
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审计委员会成
员。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时,也可以随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
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审计委员会成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提
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
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审计委员会成员
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审计委员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
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审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审计委员会成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 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应当在以后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
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细则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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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