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促进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管理人员,由董事
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
格包括: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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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聘
任和解聘。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规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工作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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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工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有
关规定,承担与公司**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
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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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工作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工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董事和**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专门会议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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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工作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
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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