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茂莱光学”)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出具《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
审(再融资)〔2025〕5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出具《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
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茂莱光学本次发
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
的相关内容,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中“超精密光学生产加工项目”建成后,
公司可实现超精密光学器件及物镜镜头的批量化生产能力。2)本次募投项目中
“超精密光学技术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形成一系列高标准实验室,并在
此基础上**针对多个技术课题进行研发和改进。3)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审批
等手续均尚在办理中。
请发行人说明:(1)“超精密光学生产加工项目”拟生产产品的具体情况,
与现有业务的关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是否有试生产程序,如是,是否完成中
试或达到同等状态;“超精密光学技术研发**项目”技术和人员储备情况,
未来拟达成的研发成果及对现有业务的影响;结合前述事项,进一步说明本次
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
(2)结合拟生产产品报告期内产能及利用率、细分市场空间、预计客户及订单
等情况,说明“超精密光学生产加工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
消化风险;(3)结合公司已有及前募相关研发场地面积、研发人员数量、研发
设备等利用情况,进一步说明“超精密光学技术研发**项目”必要性,是否
存在重复建设情形;(4)本次募投项目环评审批等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
时间。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4)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查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访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评负责人,了解募投项目环评办理流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
法律法规,了解环评办理相关规定;
(四)查阅《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江宁经济技术开发
区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初步成果)》《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
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关于 体发展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环审〔2022〕46 号)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了解发行人取得环评批复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五)查 阅 南 京 江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政 务 服 务 网
(https://njjnkfq.jszwfw.gov.cn),了解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息。
核查内容及结果:
(四)本次募投项目环评审批等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
(三)
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精密光学生产加工项目”属于“三十七、仪器仪表
制造业 40”中“83 光学仪器制造 404”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
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类别,“超精密光学
技术研发**项目”属于“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中“98 专业实验室、研
发(试验)基地”中的“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类别,
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评负责人的访谈,本次募投项目“超
精密光学生产加工项目”和“超精密光学技术研发**项目”已于 2025 年 4 月
政审批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正在根据初步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调
整,待发行人根据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完成修改和调整后,发行
人相关环评申请材料方可被受理。
经查阅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公开
信息,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审批办理流程包括:环评申请材料准备、申
请与受理(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 1 个工作日内受理)、公示及审
查(5 个工作日)、许可及公示(5 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的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根据目前项目进度,发行人预计 2025 年 7 月底
可取得环评批复。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超精密光学生产加工项目”
生产的主要产品为精密光学器件、高端光学镜头以及先进光学系统;“超精密光
学技术研发**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大口径非球面透镜、超精密光学器件以
及高精度干涉仪。经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比对,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前述名录中规定
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根据《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
发展规划(2020-2035)(初步成果)》《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关于 展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环审〔2022〕46 号)等相
关文件要求,经初步评估,“超精密光学生产加工项目”、“超精密光学技术研
发**项目”总体符合江宁开发区园区规划及产业相关要求。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精密光学器件、光学镜头和光学系统的研发、设计、制
造及销售,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相关,且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历
次取得环评批复过程中均不存在障碍。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报告正处于等待受理阶段,审批流程推进正常,
预计于 2025 年 7 月底取得环评批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环评审批等
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关于其他
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参与,披露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
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者安排;若不存在,请出具
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查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就是否参
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
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等事宜出具的承诺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取得并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发行
人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
(三)查阅募集说明书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的披露情况。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认购意向如下:
直接持 间接持股
序号 姓名 与公司的关系 是否认购本次可转债
股比例 比例
控股股东、直接持股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董事
实际控制人、副董事
长、董事、总经理
间接持股 5%以上股
东
间接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副总经理
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者安排;若不存在,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
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未持有发行人股
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
发行过可转换债券。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已就其是否参与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如下:
序号 认购意向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公司本次可
转债的认购。如本企业/本人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认购的,本
金,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及本企业/本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陈海燕 首日前六个月存在股票减持情形,本企业/本人承诺本企业/本
视情况确 人及本人**、父母、子女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转债发行 转债的发行认购并认购成功,自本企业/本人及本人**、父
认购 母、子女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方
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不通过**方式进行违反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
认购。
不参与本 2、本人及本人**、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
次可转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不通过**方式进行违反《证
发行认购 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
为,不实施或变相实施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真实意思表示,若本人及本人**、父母、子女出现未能履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
诺及其履行情况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之“(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承诺事项”补充披露了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查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报告期内的《企业专用
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
(二)取得并查阅**机关就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以及发行人及
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主管部门官网查询行政处罚信息;
(四)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五)查阅了 KELLER ROHRBACK L.L.P. 、BC LAW LTD、大拓律师事
务所及李绪峰律师行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用公共信用报告》
(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
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要求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报告期内的《企业
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机关就发行人及其重要
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
见书,经逐项比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的具体规定,发行
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规定 发行人符合情况
(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 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规定
恶劣等的除外。 的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
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重大违法行为。
百分之五),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
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行人收购完成之前已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
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
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
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对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 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规定
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的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
在**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 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
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
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三)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际 控 制 人 不 存 在 上 述 事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 项,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发表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明确意见。 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再
融资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要求。
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查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等资料,了解瑕疵物业的基本情况、尚未
取得完整权属证明的原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实地走访瑕疵物业,了解瑕疵物业涉及业务
情况;
(三)取得了发行人关于瑕疵物业涉及的收入、利润占比;
(四)走访发行人主管部门,了解瑕疵物业的权属证明目前办理的进展,是
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发行人在补办相关手续前能否继续使用瑕疵物业等;
(五)取得并查阅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办文单、南京市江宁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用公共信用报
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
(六)查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4 日颁布的《关于促
进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并走访发行人主管部门,了解发
行人是否适用该细则,瑕疵物业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瑕疵物业的承
诺函;
(八)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租赁合同,并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租
赁物业的业务开展情况及发行人的租赁计划。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自有物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有瑕疵物业情况及涉及的业务情
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瑕疵物业 瑕疵情况 涉及业务情况
江宁开发区铺岗街 398 尚未取得完整权
号-原食堂 属证明
江宁开发区铺岗街 398 尚未取得完整权
号-门卫 属证明
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 尚未取得完整权
道 2595 号-连廊 属证明
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 改扩建部分未取 包括食堂、宿舍、办公,未直接用
道 2595 号-综合楼 得完整权属证明 于生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 扩建部分未取得 扩建部分用于娱乐、办公,未直接
道 2595 号-3 号厂房 完整权属证明 用于生产
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 尚未取得完整权 用于存放危险废物,未直接用于生
道 2595 号-危废仓库 属证明 产
江宁开发区金鑫东路以
部分场地用作办公室、仓库等,未
西、汤佳路以北-厂房 A、 尚未取得完整权
门卫、消防泵房及垃圾 属证明
车间,主要生产金工件
暂存房等
上表中第 1-6 项瑕疵物业不直接产生收入和利润。第 7 项瑕疵物业中,机加
工车间生产的的金工件主要为半成品,装配后供公司镜头、模组及系统类产品使
用,少部分用于直接销售,自 2023 年开始投入使用,2023 年、2024 年度该项瑕
疵物业对应的收入、成本和利润占比较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用途
收入 成本 毛利 收入 成本 毛利
当期收入、成本、毛利 50,282.86 25,938.49 24,344.37 45,802.80 22,034.03 23,768.77
对外销售部分当期收入、成本、
毛利
占比 1.09% 1.64% 0.50% 0.17% 0.27% 0.07%
自用部分当期收入、成本、毛
― 2,221.84 ― ― 1,623.34 ―
利
占比 ― 8.57% ― ― 7.37% ―
发行人使用上述瑕疵物业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1)瑕疵物业涉及业务环节较少
前表第 1-6 项瑕疵物业均系辅助设施或办公场所,未直接用于生产,且具有
较高的可替代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 7 项瑕疵物业虽
然部分直接用于生产,但对应的收入、成本、利润占比较低,且该部分业务为发
行人主营业务的辅助环节,工艺简单,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即便无法继续使
用,发行人亦可通过外采方式满足主营产品对金工件的需求。
(2)发行人正在补办相关手续,且不存在因瑕疵物业受到行政处罚
a. 根据本所律师对主管部门的访谈,发行人目前正在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续,在取得权属登记所需的文件及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发行人取得上述建筑物
的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瑕疵物业不属于强制拆除的范围;在发行人补
办相关手续前可以继续使用上述瑕疵物业。
b. 就前表第 1-2 项瑕疵物业而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20 年
号),同意按历史**问题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原则同意相关建筑免于未批先建、
未验先用等处罚。
c. 就前表第 3-7 项瑕疵物业而言,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4 日颁布的《关于促进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对
开发园区列入省市区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无主观
故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 6 种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发行人在该两处瑕疵物业开展的项目属于该细则规定的“省市区重大项目”, 经
本所律师对主管部门的访谈,发行人使用瑕疵物业的行为适用《关于促进开发园
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免于对发行人未
批先建、未验先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协助发行人办
理不动产权证书。
d. 根据《企业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并经本所
律所登录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瑕疵
物业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就该等瑕疵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使用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建筑物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补
缴土地出让金或责令拆除房屋或因瑕疵物业的整改而发生的**损失,或处以任
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形式的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因此
造成发行人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的损失。
(二)租赁物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物业中存在产权瑕疵的系发行人自深圳东丰珠宝首饰
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 146 号北山工业区二栋 3 楼,租赁面积
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租赁物业主要为公司深圳员工提供办公场所,便于员工
更好对接周边客户。该租赁物业未直接用于生产,可替代性强,周边可选第三方
办公物业较多,搬迁较容易且所需时间较短,发行人经营并不依赖该租赁物业。
同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预计该租赁物业到期后将不会续租,发行人将另寻其它
权属清晰的租赁物业。因此,该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整体经营状态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瑕疵物业主要系员工食堂、休憩场所、门卫、办公等非生
产经营场所或辅助设施,少量涉及金加工等生产辅助环节,瑕疵物业在报告期内
产生的收入、利润占比均较低;在取得权属登记所需的文件及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后,发行人取得瑕疵物业的完整权属证明不存在法律障碍,在发行人取得瑕疵物
业的完整权属证明前可以继续使用该等物业;同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已就上述瑕疵物业出具相关承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瑕疵物业不
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亚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解树青
经办律师:
肖潇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