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25年6月16日召开的202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
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法律允许
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
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
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 《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证券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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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
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者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
层进行审批。
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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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
算。
公司上市后,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第十六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
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
后,由控股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证券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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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初审。
第十九条 初审通过后,证券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
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
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类别、数量、单价、投资日期等
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
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控制投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可根据
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期投资应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者协议,长期投
资合同或者协议必须经公司证券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
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
投入现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
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者办理投
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事项,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可单独聘请专家或者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
停或者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
职责范围包括:
单位的情况;
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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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宜制作成议案、项目建
议书或者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证券部,并按照本制度所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发生或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转让时,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等部门完善法律手续和资
产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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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
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
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
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者专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
进行定期盘点或者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
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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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信息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及《公司章程》、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