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韩露、刘汉浩、易鹏举、黄卫平、卢志明、詹小青等交易对
方购买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
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