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
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
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办法的有效实
施。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
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要求资金占
用方及时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单个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二条**款履行相应
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
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
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
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单次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
施,**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
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
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
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
用计划,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控制部,由财务控制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
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
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
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
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
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机构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