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东城区 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86-10)6652 3388 传真(Fax):(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 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致: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根据《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
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 3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7 日)收
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1,416,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95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151 人,代表公司股份 8,165,40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8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1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39,581,95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8.624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代表**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均合法有效,
召集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5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修订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了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票)、弃权 46,3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438,012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574%;
票)、弃权 49,7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446,512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539%;
网络投票)、弃权 46,2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432,512 股(含网络投票),同
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590%;
票)、弃权 46,4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432,512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590%;
票)、弃权 46,8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28,92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82%;
票)、弃权 54,2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17,21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05,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9032%;反对 117,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1.4335%;弃权 54,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6634%。
(含网络投票)、弃权 50,8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17,920 股(含网络投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07,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9361%;反对 117,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1.4422%;弃权 50,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6218%。
同意 339,323,597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4,0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04,32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239%;
(含网络投票)、弃权 53,80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4,048,646 股(含网络投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7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4,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9.8270%;反对 4,048,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49.5150%;弃权 5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658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0,8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18,420 股(含网络投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02%;
网络投票)、弃权 54,3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748,223 股(含网络投票),同
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68%;
络投票)、弃权 54,4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750,22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62%;
本议案下属 7 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332,774,194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7,5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53%;
同意 332,764,084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7,5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23%;
同意 332,776,284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4,8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59%;
同意 332,780,184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3,4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70%;
同意 332,763,984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4,84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22%;
同意 332,774,724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6,90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54%;
同意 332,777,024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54,60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61%;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338,548,089 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42,741 股。
同意 338,547,967 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42,619 股。
同意 338,547,971 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42,623 股。
同意 338,441,535 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036,187 股。
同意 338,548,056 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42,708 股。
同意 338,547,438 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42,090 股。
同意 338,547,436 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42,088 股。
同意 338,547,436 股(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42,088 股。
本次股东大会第 1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云波 经办律师:赵 磊
黄凌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