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0 号)批复,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12,765,95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本次发行股票已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原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4 年
公司事项已获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邢天凌、杨轶伦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626
注册资本 1,320,744,667 元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村路 231 号 2 单
注册地址
元 3 层 32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500 号申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陆志军
实际控制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骆琼琳
联系电话 021-6232828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7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7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
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
配合**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核查,并与**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国泰海通存在被**证监会、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就投资银行类业务给予处罚或采
取行政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3〕46 号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存在对发行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穿透核查
程序不充分等问题,安徽证监局对国泰君安及相关
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2023〕788
号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存在
未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财务内控不规
范等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 (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 书〔2024〕9 号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4 年 1 月 8 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
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4〕199 号
问工作,**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国
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
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
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处罚和监管措施。
国泰海通已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上述监管
事项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建立健全
事项 说明
投行业务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
规范,加强对投行业务及相关人员的持续管控。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邢天凌 杨轶伦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