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软
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软
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软
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和召集人**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境内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其他人用
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
了《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路 55 号中软大厦 C 座 1 层**会议室召开, 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谌志华先生主持。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因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9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683,6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55%。
除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7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495,4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9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的**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现场出席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东会无股东代表
参与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表决由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s://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46,093,554 85.8614 7,366,631 13.7223 223,449 0.4163
中小投资者 45,905,393 85.8117 7,366,631 13.7705 223,449 0.4178
就上述议案的审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关
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和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