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智慧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人用于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
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
和联系部门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 6 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6 名,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84,599,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57.8816%。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均合法有
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
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案》;
上述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为议案 8、议案 12;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议案为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2;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 8、议案 10、议案 11,关联股东已经依法进行回避。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