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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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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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赛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实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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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未持有雷赛智能的股份,与雷赛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
责的其他关系。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
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不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期员工
持股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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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主体**
根据雷赛智能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系于 2011 年 7 月6日
由深圳市雷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31 日,
经**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20〕415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5,200 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259 号文),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0 年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雷赛智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79580040
股票代码 002979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664.72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卫平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研发楼 B 栋 15-20 层
经营期限 2007 年 1 月 9 日至长期
一般经营项目是:驱动器、电机、运动控制系统及组件、专用控制系
统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工业自动化装置和仪表、微电脑系统软
硬件、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其他**贸易(不含专营、专
经营范围
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
街道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 22 栋 1-5 层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雷赛智能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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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
体**。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根据《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期员
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期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
**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6.2 条、第 6.6.3 条关于依法合规
原则的要求。
(二)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部
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6.2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
《指导意见》**部分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6.2 条关于风险自担
原则的要求。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公告、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
司,下同)的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以及准核心人员,初始设立时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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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292 人(不含预留份额),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
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公司不存在向向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
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五)项之 1 的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
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雷赛智能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五)项之 2 的规定。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
计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
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出
售或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
相应批次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和股票锁定期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份第(六)项之 1 关于员工持股计
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290 万股,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司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所持公司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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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之 2 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
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是本期员工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设
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
冲突。公司已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制定《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及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益
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
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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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7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肯定的核
查意见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自律监管指引》第 2.2.13
条的规定。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份第(九)项的规定。
事经审议相关议案后,认为:
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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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6.6.6
条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第 6.6.6 条的规定。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期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律程序。尚需按照下述“(二)公司尚待履行的程序”继续履行法定程序。
(二)公司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待履行如下法
定程序: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实施本计划履行了现阶
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本计划的实施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公司以配
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
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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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并未违反《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的规定。
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同时,本期员
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
排,因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持有
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持有人之间未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完成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公告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指导意见》
《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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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二)尚待继续履行的信息披露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随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公**》《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的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尚待按照《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规定继续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主体**;《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律程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公司的融资参与方式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已就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