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5 月 16 日北方股份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内蒙古北方重型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
项等;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
名、薪酬与考核、科技创新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管理
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
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
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董事会拟审
议的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或者表决同意的情形,则该次董事会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
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通
讯表决方式,由参与表决的董事签字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
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议和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
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视为**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
释。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
同。原《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