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的
关于
法律意见书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00-2 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卓昀律师、肖雅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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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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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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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的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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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 点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非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213,007,68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
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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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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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的
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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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130 人,代表股份 2,688,60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的
总数的 0.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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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866,787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1518%;反对 1,796,8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330%;弃权 32,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865,186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1511%;反对 1,796,801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330%;弃权 34,30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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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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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866,186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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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1515%;反对 1,795,8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326%;弃权 34,301 股(其中,因
的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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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865,286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1511%;反对 1,796,701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330%;弃权 34,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526,786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942%;反对 1,795,301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323%;弃权 37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518,687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904%;反对 2,143,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9937%;弃权 34,30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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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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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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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60,460,677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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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5154%;反对 2,138,301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3.4134%;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