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裁。
第五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仅在公司
领薪,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
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后,应与总裁及其他**
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
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裁或公司其
他**管理人员代行部分或**职权,若代职时间超过 30 日时应提交董事会决
定代理人选。
第十五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总裁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管理人员职权
第十六条 副总裁对总裁负责,配合总裁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其分工负
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副总裁的职权与义务,由总裁具体分工确定。
其他**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配合总裁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其分工负
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其他**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由总裁具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体分工确定。
第十七条 副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分管公司发展方向等工作;
(二)分管营销、售后服务等工作;
(三)分管生产、质量等工作;
(四)总裁布置的各项公司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副总裁可以向总裁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副总裁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裁解聘或者聘任自己所
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工作职权如下:
(一)**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裁
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
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
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裁建议的权利;
(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裁汇报,并
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裁职
责及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公司总裁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裁指定的
副总裁或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
召开一次。定期办公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立即召开临时办公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议题或专题,同时兼顾**工
作,互通信息,避免形式。总裁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致意见的,由总裁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裁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
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总裁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总裁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总裁办公室保管。
第六章 总裁的解聘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裁:
(一)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总裁**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者出现不符合总裁任职条件情况的;
(三)不能继续履行总裁职务的;
(四)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总裁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三十二条 总裁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
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裁不得提出辞职。
第三十三条 总裁提出辞职,应提前 30 日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应写明辞职原因。其他**管理人员的辞职应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总裁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一)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五条 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擅自离职给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