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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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东及董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A 股股份”)、H 股
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H 股股份”)。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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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章 董事、**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和**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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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和**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报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或**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董事或**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决刑罚未
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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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或**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董事或**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证券交易所业务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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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四章 董事、**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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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生之日起次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
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交易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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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
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
行。本制度生效后,原《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
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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