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上市公司”或
“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PharmaLegacy Hong Kong Limited、
嘉兴汇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红杉恒辰(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景数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谷笙澎立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TF PL LTD.、上海高瓴辰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
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启辰贰期(苏州)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合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晨岭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州两仪幂方康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阳
国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一元幂方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武汉泰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敬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王**、上海陂季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宴生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高瓴祈睿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珠海梁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君澎投资**(有限合伙)、厦门楹联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澄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乾道优信投资管理**(有限合伙)
、
上海骊宸元鼎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国发新创玖号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庭栀(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澎立生物医药
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立生物”或“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
财务顾问”)作为奥浦迈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
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
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肖志华先生,实际控制人为肖志华和 HE YUNFEN(贺芸芬)
夫妇,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方伟州 陈轶超 靳宇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